說好收購股權卻突然變卦了 律師:合同中應設立違約條款

法律 法制 社會 湖州在線新聞網站 2017-06-24

五年前,王某和張某共同出資開設了一家汽車保養、維修店,平時兩人共同負責該維修店的日常經營管理。

今年3月份,由於一些原因,張、王兩人商量後決定,張某收購王某在該維修店所佔的全部股權,從此由張某獨自一人經營該店。

因為是多年好友,王某很信賴張某,於是只和張某很簡單地起草了股權轉讓合同。合同只約定了以多少金額轉讓自己所佔的全部股權。之後雙方就在合同上籤了字。

一個多月後,讓王某沒想到的是,當他要求張某支付股權轉讓款時,卻被張某拒絕了。理由是張某不想收購王某的股權了。之後王某又多次要求張某履行股權轉讓合同,都遭到了張某的拒絕。

為此王某來電諮詢,在明明與對方簽訂了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對方單方面反悔不想履行合同了,自己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讀浙江金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鄔晨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針對不履行合同的,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鄔律師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及王某所說情況可以得知,王某與張某共同起草了股權轉讓協議並在協議上簽名,那麼該股權轉讓協議是依法成立的,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不過鄔律師特別指出,王某與張某在合同中僅約定了以多少金額轉讓多少份額的股權,並未約定違約條款,這種情況下,王某要求張某根據該份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操作中是較為困難的。

“不能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那我可以向他主張賠償嗎? ”王某又問。《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鄔律師告訴記者,雖然王某無法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要求張某向自己賠償損失。具體賠償多少,則需要王某自己提供證據來證明由於張某不履行合同給其造成了多少損失。

鄔律師提醒,日常生活中,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在合同中設立違約條款。其設立目的不僅在於對合同訂立雙方起到約束作用,更是為了在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起到維護守約方合法權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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