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欺凌同學時猝死,家長“維權”也得依法定奪

法律 刑法 心臟病 法制 社會 新京報 2018-12-15
初中生欺凌同學時猝死,家長“維權”也得依法定奪

監控視頻截圖

12月10日,河南省柘城縣一學校,三名七年級學生圍毆一名同學,不料先動手的劉姓學生打人後卻突然倒地猝死。隨後其家長到學校門口拉橫幅“維權”,要求“還我孩子命來”。當地警方已經介入調查,後續法律責任的釐定牽動著各方神經。

在很多人眼裡,死了人一定要有人負責。一名初中生在校園裡死亡,涉事家長很自然地就認為學校或者跟孩子有衝突的人要承擔責任。

但在法律上,一個人什麼時候需要承擔責任,必須要根據現有的法律框架,結合案件事實來認定。法律上的責任劃分和生活經驗並不完全一致。

具體到這個案子當中,首先需要作出的判斷是:劉姓同學死亡的原因是什麼?死因是所有的法律責任分析的前提和基礎。公安機關既然已經介入調查,後續應該會做屍體檢驗,委託專業機構去做死因鑑定。

邏輯上講,劉姓同學的死亡原因無非是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死亡完全是自身原因,與外力無關。比如突發心臟病等自身身體原因導致猝死。若是這樣,那死者應完全自負其責。

第二種情形,死亡是自身身體原因和外力因素共同導致的。比如自身有先天性心臟病,然後跟對方學生髮生衝突,導致情緒激動或肢體接觸,最終誘發死亡。

第三種情形,劉姓同學自己身體沒有問題,死亡完全是外力因素導致。比如,被對方同學擊中要害部位。

初中生欺凌同學時猝死,家長“維權”也得依法定奪

家長在校門前舉條幅。 圖/視頻截圖

目前媒體披露的現場監控視頻不到一分鐘,只是一個片段。但從視頻看,劉姓同學先動手並且這一方有三個人。比較身體情況,圍毆的三個同學都比被毆的同學要高大和強壯。當時矮個子同學被逼到牆角,劉姓同學一方對其形成了合圍之勢。

還擊不僅是被圍毆的矮個子同學的本能,而且是他的法定權利。就視頻內容看,他是徒手還擊,使完一個連續動作就及時停止。在法律上,不論從防衛的必要性、緊迫性和適度性來看,其視頻中的行為基本符合正當防衛。

需要強調的是,不論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民事責任,正當防衛都是一體適用的。如果本案成立正當防衛,那麼被圍毆的同學不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完整的事情經過和最終的死因,還有待警方調查認定。但這個案件再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校園霸凌行為遠未絕跡。特別是這種圍毆就發生在校園之內、教室之中,在公開場合公然發生,涉事校方可能並沒有盡到日常管教和及時制止的義務。因此,在後兩種情形下,校方可能負有一定的管理疏忽的職責,因此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當事孩子家屬的喪子之痛,我們完全可以理解。面對這樣的悲劇,涉事校方及社會應該對家長的情緒給予一定程度的包容。但與此同時,家長也應當理性維權,通過司法程序來表達訴求。我們也相信司法機關會根據調查結果,嚴格依法處理此案,而不可因為家屬的一些“維權”行為就脫離法律軌道去和稀泥,隨意搞責任分攤。

□鄧學平(律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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