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文虎等3人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案

法律 鹽池 黑社會 刑法 吳忠 光明網 2019-07-05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間,被告人盧文虎糾集被告人趙某、高某增等人在銀川市寧東鎮某住戶家中、304鄉道11公里樁號附近的棗園院子等地開設賭場。

組織賭局時,每天下午到晚上開一至兩場,每場賭博時間二至三小時,每場參賭人員二三十餘人,聚集人員達四十至六十餘人,每場賭資達二十萬元以上。賭場內以搖骰子、押單雙賭輸贏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盧文虎安排專人放哨、賠注、“打水”及接送賭客等,組織嚴密,分工明確。

賭博期間,被告人高某增在賭場附近放哨,被告人趙某在賭場內賠注,被告人盧文虎用抽頭漁利所得用於支付賭場人員工資、到場人員紅包,剩餘非法所得歸其所有。貟某軍、韓某武在被告人盧文虎開設賭場期間參賭共欠下賭債150萬元。

2017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盧文虎為索要賭債,指使被告人趙某、高某增和王某河(另案處理)將被害人貟某軍從其家中帶離。

11月23日下午至11月26日,被害人貟某軍在被告人高某增和王某河的看管下乘坐寧A50×××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在鹽池縣內借錢,晚上入住賓館。

同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高某增和王某河將被害人貟某軍帶至西子手抓飯店停車場後,因被害人貟某軍未借到錢,在被告人盧文虎的授意下,被告人趙某毆打被害人貟某軍。后王某河駕駛寧A50×××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與被告人趙某、高某增將被害人貟某軍拉至鹽池縣花馬池鎮物流園東側一人工沙坑處,被告人趙某再次用洋鎬把毆打被害人貟某軍。當晚在德昌大酒店388房間由被告人高某增和王某河看管被害人貟某軍。

同年11月27日下午,在被害人貟某軍借到1萬元並提供擔保人,且胳膊被打骨折需到醫院治療的情形下,被告人盧文虎遂讓被告人高某增、趙某等人離開。

經鑑定,被害人貟某軍的傷情屬輕傷二級。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貟某軍向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1月29日,公安機關分別將被告人盧文虎、高某增、趙某抓獲。

【法院判決】

2018年10月17日,吳忠市鹽池縣人民檢察院以盧文虎、趙某、高某增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向鹽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鹽池縣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後於2018年12月21日對該案公開宣判。

2018年12月27日鹽池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抗訴,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於2019年3月13日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文虎以營利為目的,有組織地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並從中抽頭漁利,被告人趙某、高某增明知被告人盧文虎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盧文虎、趙某、高某增為索取賭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拘禁過程中具有毆打情節,並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開設賭場犯罪中,被告人盧文虎系主犯,被告人趙某、高某增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文虎、高某增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盧文虎、趙某系主犯,被告人高某增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文虎賠償被害人貟某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被告人趙某、高某增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犯數罪,應予以數罪併罰。

被告人盧文虎、趙某、高某增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的惡勢力特徵,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判決:被告人盧文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趙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高某增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律鏈接】

惡勢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結在一起,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第1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開設賭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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