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讓員工找票抵工資了,這是違法的!

法律 社會保險 刑法 職場 在e企 2018-12-02

案例:

今天跟一家民營企業的財務經理聊天,探討社保新政的問題,財務經理跟我說了一下他們公司面對要據實繳納社保的嚴徵管大環境下,採取了想通過拆分收入的方式來進行所謂的“節稅”:

也就是把業務員高額的工資績效一分為二,一部分為工資薪金,另一部分高額的績效都是通過讓業務員找費用發票來抵的方式來規避個稅和社保。

該財務經理的應對策略,讓小編十分詫異:

1、讓員工找票抵工資的方式來規避個稅與社保是違法行為,這種找票抵稅和規避社保的所謂的“節稅”方式並不可取。

2、目前國地稅合併、金三大數據平臺深度覆蓋,社保入稅的普及及發票合規性監管時代即將來臨,企業正全面進入“稅收強制規範”的時期,財務人員稍有不慎,就會造成稽查風險,甚至給企業和個人帶來滅頂之災,得不償失!

作為一名財稅從業者,要做的不是“投機取巧”式節稅,而是要改變傳統用工方式、重塑公司組織架構、優化員工薪酬體系、合理安排業務模式、合理合法運用政策、業務財務有效融合、強化企業內部管理、提高稅法專業技能、降低防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1、《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關於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的規定,

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所以小編再次提醒各位:千萬不要自作聰明,在強大的監管系統下,不合規不合法的節稅方式已經行不通,要想為企業謀福利,請一定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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