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事故錢款已兩清。20年後到法院再起訴還能獲賠,為什麼?

法律 交通 護理 木林普法 2019-05-15

日常生活中,我們大家可能都有一個普遍的做法,那就是遇事時,怕麻煩,怕扯的時間長,怕中間出現變數,總想也總是在盡力地將問題一次性解決。

在致人傷殘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我們經常看到的是事故各方,無論是經過協商調解還是法院判決裁定,總能看到“一次付清再無關係”類似的說法,幾乎都是一次性地付清相關賠償費用。

如果從做人講誠信和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角度來看,在若干年後,絕大多數傷殘者及其家屬,都不會再找對方要求繼續賠償,或者是出於維護面子,或者是隻是通過私力方式去向對方再要補償,但更多的人可能根本就想不到,還能讓對方再繼續賠償相關費用,也想不到居然有法條支持還能去法院再起訴!

20年前,事故錢款已兩清。20年後到法院再起訴還能獲賠,為什麼?

木林在看交通事故案例相關書籍時,看到了這起案例,與大家一起分享、交流。

⑴.基本案情:1992年11月20日,賀某某在乘坐瞿某某駕駛的營運小客車時,因車輛制動問題發生事故,賀某某受傷,後經鑑定為一級傷殘。1995年雙方在二審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瞿某某方按調解書履行了賠償義務。

2014年3月27日,賀某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32條第1款“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之規定,再次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瞿某某方繼續賠償10年的相關費用:殘疾賠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褥瘡醫藥費、鑑定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其計七十餘萬元。

訴訟中,經瞿某某方申請,對賀某某的殘疾等級和護理時間進行了重新鑑定,結論為一級傷殘、終身護理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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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案件中審理的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是否適用本案?精神損害撫慰金、褥瘡醫藥費及鑑定費應否得到支持?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應如何確定?

⑶.法院審理過程以裁判要點:

涪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

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雖然發生在1992年,但賀某某在原訴訟確定的20年賠償期限屆滿後仍然存活,其對超過確定賠償期限的相關費用於2014年提起新的訴訟,本訴訟是基於原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經訴訟處理後又發生了新的事實而提起,不屬於《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6條作出的排除規定,符合該解釋第32條規定,一審法院作為新案予以受理,並無不當。

②瞿某某方已於20年前履行完自己的賠償義務。現年46週歲的賀某某在獲得民事賠償後已存活20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之規定,其有再次獲得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的權利。賀某某主張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均為超過原訴訟確定的20年給付年限的費用,且有鑑定意見證明屬必然發生的費用,一審法院支持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鑑於其年齡狀況、傷殘等級和現處生活環境,在司法解釋的確定的賠償年限幅度5年至10年範圍內,確定以上費用的給付年限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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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經查實,目前,賀某某與其丈夫共同經營瓷磚零售業務,每月還享受低保、殘疾補助等政府固定補貼390元,有生活來源,法院不支持賀某某的殘疾賠償金要求。其主張的褥瘡醫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鑑定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⑷該案給我們的啟示: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裁判文書中作為法律依據直接引用,其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覆和決定。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解釋的形式。2004年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32條,突破了最常用的一次性打包給付結案的模式,給因交通事故受到傷殘人員未來後續生活的保障,從法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於解決該類糾紛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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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本案系20年前那次交通事故損害後果的延續,也正是因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的受理,才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個第32條,在解釋中可能是適用最少的,也最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條款。未來,這類案件可能會越來越多,需要大家注意。

三是,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也有在提供擔保後,按照傷殘者實際生存年限(只要活著),用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結合該解釋第33條、第34條的規定,重點強調的是,法院雖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了定期金給付的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的標準,但在給付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調整。一般情況下,支付方不會主動地調整增加,可能需要傷殘方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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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之前,曾在書中看到一起關於未成年人遭受事故侵害致殘賠償後,再次起訴請求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案件。將這兩起案件共同研究,我們不難發現,對於存活傷殘者生活中必然發生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法院一般都會支持。

五是,對於傷殘者再次請求繼續支持殘疾賠償金的,法官會通過其是否同時滿足“沒有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這兩個條件來加以判斷,同時符合時才會支持。支持的金額和年限標準,將會依據當地的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在均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作出。

六是,需要注意的是,前後兩次糾紛,建議最好通過正規的訴訟途徑加以解決,如果是20年私下協商解決,等到20年後再提起訴訟,不只是證據採信的問題,應該還會牽扯到很多的問題,估計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該條的被廣泛適用,甚至於不正確的宣傳,也可能會產生相應的道德風險,這也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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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在汽車已經基本普及的今天,駕駛汽車已經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事情,出行中發生事故已經很常見了,各種保險制度也已經比較完善了。一個人生活中最受煎熬的,就是背上良心債。交通肇事致人傷殘,是過失行為,在沒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情況下,一般不會構成犯罪,再加上購買保險進行分擔,肇事者賠償的數額不是很大,事故通過民事賠償完全能夠解決。

雖然該條有加重肇事者責任的意思,但大家一定要拋棄那種“撞殘不如撞死,撞殘要養老送終的”的錯誤做法,它曾讓很多肇事者走上了極端,以至於時常會聽說肇事者通過車輛再次碾壓、拖拉傷者等將傷者致死的過激做法,更甚於還出現了藥家鑫用刀將傷者刺死的極端做法,讓他們犯下了重罪,被處以極刑。

千萬不能做那些過激的事情,聞者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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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木林有幾個疑問:這種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方法,是當事人在20年後只能再起訴這一次,還是在判賠5年至10年後,還可以再繼續起訴?

是否直到傷殘者去世之前,都可通過這種方法,進行階段性的重複起訴?

解釋的第32條雖然沒有明確對次數作出限定,但用了“繼續給付相關費用”這些詞語,應該是可能繼續再起訴,這樣就跟定期金支付方式達到了協調。

九是,木林還有一個疑問,對於傷殘者再次起訴的這些費用,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公司是否還會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因為它有限額,如果第一次已經用盡的話,應該不會再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商業第三者險是否賠償?

如何賠償?

這可能也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還有待於未來的司法解釋或判例予以明確。

20年前,事故錢款已兩清。20年後到法院再起訴還能獲賠,為什麼?

文章僅用探討交流,希望不要打擾到大家,如果有疑問,可以諮詢律師。最後,木林就行車安全問題,提醒大家一點:

路上遇有行人,提前就要防範;無論紅燈綠燈,減速慢行第一。

分心駕駛危險,手機微信少用;出了事故不怕,依法解決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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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及依據來源:

1.國家法官學院安全開發研究中心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糾紛》,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中三法民終字第00913號民事判決書。

2.國家法官學院安全開發研究中心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中國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糾紛》中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河市民一終遼第263號民事判決書。

3.民商事司法解釋精釋精解叢書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精釋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何曉航、常亞楠編著,201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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