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買菜被路上鋼釘絆倒受傷,向道路管理部門索賠,法律支持嗎?

法律 農村 南通 不完美媽媽 經濟 律視微言 2019-05-11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誰能想到每天行走的路上也能遭遇飛來橫禍,八旬老太出門買菜竟摔成頸椎損傷,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2016年8月15日早上6點多,家住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三圩埭村的王老太像往常一樣早早地來到家附近的一家農貿市場購買當天的蔬菜。正當她拎著一籃子新鮮蔬菜滿載而歸的時候,竟突然被腳下減速帶上一個凸起的鋼釘絆倒,當即倒下動彈不得。後來被附近群眾及時發現,並當即撥打了110和120,王老太被送往醫院。

大媽買菜被路上鋼釘絆倒受傷,向道路管理部門索賠,法律支持嗎?

王老太當日被送往通州區人民醫院治療,次日又被轉至南通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檢查確診為頸椎損傷,進行了手術治療,住院20天左右,之後於9月6日出院,治療期間共花去醫療費5萬餘元。

當日派出所民警接警後立即趕到了事故現場,經調查發現將王老太絆倒的減速帶上的橡膠皮已經脫落,一個鋼釘裸露在路面以上2.8釐米左右。周圍的目擊群眾也證實王老太在由東往西走時突然被絆了下摔倒,而當時路上除了減速帶沒有其他東西。

這顆小小鋼釘引發的意外事故,不僅花費了王老太一家高額的醫療費,還使王老太的身心遭受嚴重損害。王老太雖然年近八旬,但身體一直十分硬朗,完全能夠生活自理,不需要子女照料,而且每天自己都能夠早早地上街買菜。但是這起事故後她的身體大不如從前,行動上也變得不方便,使得這位閒不住的農村老太太備受身心煎熬。王老太認為是道路管理部門未盡管理和義務義務造成自己受傷,於是一氣之下將管理案涉道路的鎮政府和村委會一併告上了通州區人民法院。

大媽買菜被路上鋼釘絆倒受傷,向道路管理部門索賠,法律支持嗎?

鎮政府辯稱物件損害責任主體是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而該案所涉道路的管理和維護已交由村委會,鎮政府不再負責,而且王老太作為行人也未盡到審慎注意道路安全的義務。因而,鎮政府不應當承擔責任。

村委會辯稱王老太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傷的損害結果與該案所涉道路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而,村委會也不應當承擔責任。

那麼,鄉村公路減速帶上凸起鋼釘致人損傷,鎮政府和村委會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百度百科中所載農村公路(包括縣道 、鄉道和村道)是公路網 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公路法》第八條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可見,鎮政府依法具有管理和維護鄉村道路的義務,而法律並未規定村委會有相應的義務。該案所涉道路正是鄉道,鎮政府作為建設主體,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但是其將公路交付給村委會管理,系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內部約定,並不能當然免除其未盡管理義務的外部責任承擔。而且本案中村委會對道路的管理僅限於路面維護和地面清潔,鎮政府與村委會並未辦理具體的交接手續。庭審中,法院對涉案道路進行了勘測,發現路面裸露鋼釘紋絲未動,說明兩單位的不作為及對安全隱患和人的健康權的漠視。

對於,鎮政府抗辯中的“行人未盡到審慎注意道路安全義務”。由於鄉村公路上的行人多為老人和孩子,屬於弱勢的特殊群體,不能要求其盡到社會普通人的高度注意義務。該案中的原告王老太已近八旬高齡,對她不具有盡到發現並躲避地面2.8釐米鋼釘的期待性,其已經盡到了注意道路安全的一般義務。故而並不能免除鎮政府作為管理人應當清除路面障礙物的道路管理義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被告鎮政府、村委會作為鄉村公路的管理人,未盡到道路管理和維護義務,對王老太的損害具有過錯,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綜上,原告王老太自擔20%責任,被告鎮政府、村委會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4萬餘元。

大媽買菜被路上鋼釘絆倒受傷,向道路管理部門索賠,法律支持嗎?

鎮政府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一顆小小的鋼釘卻引發了一起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損害了八旬老太的健康權。生活中,類似的事件屢見不鮮,各種糾紛也是層出不窮。若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能夠切實履行好自己的每一項義務,安全隱患將會大大減少,矛盾糾紛也會隨之減少。公民,尤其是政府部門,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一定要依法全面履行的義務。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