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委總經濟師受賄獲刑11年半 用友軟件曾兩次賄送

法律 用友軟件 刑法 經濟 手機和訊網 2017-05-20

和訊網消息 5月16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周冰受賄、貪汙二審刑事裁定書。原貴陽市工信委總經濟師周冰受賄所得109.7萬元,並夥同他人騙取國家資金分得41.2萬元。期間,用友軟件(600588)曾2次對其賄送8.5萬元,威門藥業(430369)程某對其賄送2.5萬元。二審法院決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冰,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於重慶市涪陵市,漢族,本科文化,原系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總經濟師,住貴陽市觀山湖區。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貴州省開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貴陽市第一看守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原判判決:被告人周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零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經原審查明,被告人周冰在投資處、中小企業發展處工作期間,利用職權,收受有關企業和個人賄賂共計23.3萬元。其中,2007年,用友軟件公司的倪某找到被告人周冰,告知被告人周冰用友軟件公司需要幫助有關企業申報信息化建設項目,企業得到專項資金支持後會購買用友軟件公司軟件,希望被告人周冰能夠幫助企業獲得專項資金的支持。為了表示感謝,2008年上半年倪某在辦公室送給被告人周冰5萬元。

此外,被告人周冰在投資處、中小企業發展處工作期間夥同郭某(另案處理)共同受賄50萬元,其中被告人周冰分贓22萬元。周冰在任職期間,與他人共同成立公司,利用職務便利,共同受賄233.3萬元。其中,2009年,被告人周冰與郭某收受貴州威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程某感謝費5萬元,後被告人周冰分得2.5萬元。2010年,郭某收受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的倪某所送感謝費7萬元,後被告人周冰收受其中3.5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周冰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貴陽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產業政策和投資規劃處處長、中小企業發展處處長、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總經濟師的職務之便,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人民幣306.6萬元(其中個人收受數額為人民幣23.3萬元,夥同他人收受數額為人民幣50萬元,與他人成立公司收受數額為人民幣233.3萬元),其個人所得款為人民幣109.7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上訴人周冰在同案犯姚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和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屈某、曾某2騙取國家資金人民幣152.6萬元,其中上訴人周冰分得人民幣41.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均應依法處罰。上訴人周冰一人犯數罪,應對其實行數罪併罰。上訴人周冰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指出,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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