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救女童被撞身亡,別忘了“交通違法”源於見義勇為

法律 交通 不完美媽媽 貨車 香河 新京報 2019-06-12
老人救女童被撞身亡,別忘了“交通違法”源於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犧牲後,居然被認定“交通違法”?日前,河北香河縣一起老人救4歲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後續進展,引發輿論關注。

據紅星新聞報道,今年3月9日,4歲女童邱某獨自橫穿車水馬龍的103國道時,一輛汽車疾馳而來,開“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見狀,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隨後,二人被一輛廂式重型貨車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顱腦損傷但無生命危險。

1個月後,香河縣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香河縣交警大隊認定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振林三人各負1/3的同等責任。侯振林的家屬對此難以接受。

從法律出發,“見義勇為”和“交通違規”並不矛盾

老人因為見義勇為、搭救女童而去世,卻要揹負“交通違法”的責任,從情理上很難讓人接受。

可若單從法律上看,二者或許並不矛盾:侯振林老人捨己救人,被縣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家屬依相關規定獲得5萬元獎金,當之無愧。但也不可否認,侯振林老人在車水馬龍的公路上急速穿越去救人,確實是會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或慘烈程度。本案中廂式重型貨車“疾馳而來”,並非血肉之軀能夠阻擋,弄不好會搭上兩條性命,甚至引發連環事故。

從法律上講,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交通違法,標準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案中,4歲女童和侯振林老人,都沒有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穿行於道路,確實違反了交通規則。當然,重型廂式貨車司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更是嚴重違反交規。因此當地警方認定三方都有責任,的確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有人提到侯振林老人的行為是緊急避險,問題是,緊急避險是一個“鼓勵以小的損失換取較大的利益”的制度,要求利益上合算。本案中以一條生命來換取另一條生命,雖然精神高尚,但不符合該制度的適用條件。

在此事中,橋歸橋、路歸路,有功即賞有過即罰,在法律層面並無不妥。

從人性出發,宜減輕其責任且大力褒獎見義勇為

但在我看來,該案中,認定責任時各打五十大板,有過於簡單之嫌。法律不強人所難,本案中情況緊急,要求侯振林老人以完全合規的方式去救人,也幾乎不可能。再考慮到所救對象是4歲兒童,老人也確實保住了孩子的性命,他自己卻因此付出生命。在此情況下,讓他承擔1/3的責任,恐怕並不妥當,還望當地警方依據實情更合理地釐定責任歸屬。

而更重要的是,當地政府應對其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褒獎。報道中侯振林家屬提到,“直到今天,包括父親救人當日到醫院搶救費用、太平間停留費用6萬餘元,喪葬費用3萬餘元”,都是家屬承擔。“英雄流血,家屬流淚”的情形,顯然是公眾不願看到的,這也不是5萬元獎金能代償的。

依我之見,為彌補對老人家屬的損失,也更有力地弘揚正氣,當地或許可進一步將侯振林老人評定為“烈士”。畢竟,《烈士褒揚條例》規定了公民5種情形下犧牲可評定為烈士,其中就有“為保護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沒有其他附加條件。相形之下,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卹金等待遇更客觀,也能更好地改善侯振林老人家屬的境遇。

在此之外,從法律層面看,老人家屬還可讓女童的監護人適當補償。

說到底,因救孩子闖機動車道的確違規,從交通事故確責的層面講,讓其承擔部分責任於理也講得通。但法律應連著人性,當地有必要通過積極褒獎英雄及其家人,讓好人有好報——別忘了,老人是為救孩子而違規和犧牲的。雖然再多的補償都無法換回老人的生命,但儘可能地給予補償,卻能傳遞出更多的政策善意,彰顯社會的人文溫度。

□劉昌鬆(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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