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1、李軼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7月20日刑滿釋放。
2、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李軼採取帶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錢、送小人書等手段,先後將14名“6至7歲”的幼女誘騙至山坡、某農貿市場樓梯間及其父單元房等處,實施姦淫26次。
3、李軼於2011年五六月間:6次進入古丈縣某小學校園內,從教室裡或操場上,先後將8名“小學一年級女生”誘騙至其父單元房內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法官宣判】
1、李軼以誘騙的方法姦淫幼女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2、李軼曾因姦淫幼女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繼續針對幼女實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3、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李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軼已被執行死刑。
【案例分析】
1、李軼性侵14名幼女,持續時間長,犯罪次數多,其中有12名幼女是同一所小學一、二年級的學生,大多數學生被侵害後,並未意識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既未向老師反映,也未向家長訴說:凸顯了我國目前對兒童性別意識及人身安全意識教育的缺位。
2、李軼多次自由出入校園甚至進入教室,將小學女生騙出實施姦淫:凸顯了學校在校園安全管理上的不足。
3、多名被害人的家長明知李軼有性犯罪前科,卻疏於防範:凸顯了家長在對孩子監護看管上的疏忽。
4、李軼之前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獄後仍居住在經常接觸到幼女的社區,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管:給其再次實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機。
文章來源於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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