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憤:2年內,姦淫6到7歲幼女14人,達26次!被執行死刑!

法律 刑法 連環畫 法制 黃驊羊三木司法所 2017-06-06

案例簡介】

公憤:2年內,姦淫6到7歲幼女14人,達26次!被執行死刑!

1、李軼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7月20日刑滿釋放

2、2009年暑期2011年6月:李軼採取帶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錢送小人書等手段,先後將14名6至7歲的幼女誘騙山坡某農貿市場樓梯間及其父單元房等處,實施姦淫26次

3、李軼於2011年五六月間6次進入古丈縣某小學校園內,從教室裡操場上,先後將8名小學一年級女生誘騙至其父單元房內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法官宣判

公憤:2年內,姦淫6到7歲幼女14人,達26次!被執行死刑!

1、李軼以誘騙的方法姦淫幼女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2、李軼曾因姦淫幼女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繼續針對幼女實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3、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李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軼已被執行死刑

案例分析

公憤:2年內,姦淫6到7歲幼女14人,達26次!被執行死刑!

1、李軼性侵14名幼女,持續時間長犯罪次數多,其中有12名幼女同一所小學一、二年級的學生,大多數學生被侵害後,並未意識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既未向老師反映也未向家長訴說:凸顯了我國目前對兒童性別意識及人身安全意識教育的缺位。

2、李軼多次自由出入校園甚至進入教室,將小學女生騙出實施姦淫:凸顯了學校在校園安全管理上的不足。

3、多名被害人的家長明知李軼有性犯罪前科,卻疏於防範凸顯了家長在對孩子監護看管上的疏忽。

4、李軼之前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獄後仍居住經常接觸到幼女的社區,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管給其再次實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機。

文章來源於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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