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犯法法不容!南寧4名警務人員收錢放人被判刑!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南天一劍 南天一劍 2017-08-30
執法犯法法不容!南寧4名警務人員收錢放人被判刑!

一起民間盜竊案,

將兩名民警和兩名協警由“偵辦人”

變身“犯罪嫌疑人”……

只因盜竊者一句“用錢贖人”,

他們便忘記自己的身份

修改筆錄、收錢放人,

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執法犯法法不容!南寧4名警務人員收錢放人被判刑!

8月28日,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徇私枉法案,2名民警、2名協警分別被判處4-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小賊盜竊車內財物被抓

謝某是南寧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教導員。2013年1月1日,作為值班領導的謝某和該所民警李某、協警廖某和雷某值班。當日14時許,該派出所接到廣西某高速公路服務區辦公室人員報警,稱有人在服務區盜竊時被抓獲,請求出警。

執法犯法法不容!南寧4名警務人員收錢放人被判刑!

(網絡配圖)

謝某接到某派出所值班室電話後,指派值班人員李某、雷某、廖某等人出警處理。李某等人去到現場後,得知吳某(另案處理)在某服務區利用解碼器盜竊一輛本田商務車內的挎包被當場抓獲,包內有1萬餘元人民幣、少量越南幣等物品。隨後,李某等人對吳某盜竊現場及贓物指認進行拍照,並對被盜財物進行登記後歸還被害人楊某,吳某則被民警帶回某派出所繼續調查。

修改筆錄、收錢放人

“我願意拿錢贖人!”

在調查期間,

吳某如實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的同時,

還打算用錢“贖”罪。

隨後,李某將這一情況向謝某彙報,謝某同意並授意廖某、雷某具體辦理。廖某和雷某多次許可吳某通過手機聯繫其朋友幫忙籌錢送錢。同時,廖某在謝某的默許下,重新對吳某之前的供述筆錄進行修改,刪除其供認盜竊財物價值1萬元餘元的內容,並由吳某重新簽字確認。當天21時許,吳某朋友將2.5萬元送到某派出所給李某,李某拿到錢後於當晚將吳某釋放,直至案發仍未對吳某盜竊案依法提請立案、偵查。

一審獲刑 4人鋃鐺入獄

事後,謝某、李某、廖某、雷某等人將2.5萬元進行私分。案發後,謝某、李某、廖某、雷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8000元、7000元、1500元、350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謝某通過家屬退出違法所得5000元。

執法犯法法不容!南寧4名警務人員收錢放人被判刑!

法院認為:

謝某、李某、廖某、雷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徇私枉法罪。

謝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據刑法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廖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據刑法規定,應當從輕處罰。

謝某、李某、廖某、雷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4人均退出了違法所得,可視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鑑於被告人廖某、雷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屬初犯、偶犯,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法院予以宣告緩刑。

綜上,邕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謝某、李某、廖某、雷某均犯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謝某有期徒刑7個月;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判處廖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判處雷某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 作 者:肖璇 青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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