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前介入 偵捕聯動|提升自偵案件質效

法律 政法 社會 南崗檢察 南崗檢察 2017-09-29

提 要

  今年以來,哈爾濱市檢察院偵查監督二處以強化監督、精準辦案為目標,以提前介入為手段,通過偵捕聯動,切實提升了自偵案件成案質量和逮捕案件質量。

環節一:捕前提前介入

確保初查案件立得住

偵查監督二處在初查階段提前介入,指導偵查部門在立案前收集固定關鍵定案證據,並根據逮捕案件證據標準和質量要求提出取證建議,使案件初查工作少走彎路。今年6月,某基層院查辦了某省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汙案件線索,該案主犯已經死亡,針對具體經手人員能否構成貪汙罪,偵查部門內部產生分歧,局長決定邀請偵查監督二處提前介入。考慮到案件尚在初查階段,偵查監督二處決定介入。聽取偵查人員介紹案情及證據情況後,指出該案現有證據存在的問題,並給出三方面引導取證建議:一是針對主觀明知部分對犯罪嫌疑人加強訊問,將嫌疑人供述固定到位;二是收集間接證據,通過證人證言證實嫌疑人的主觀明知程度;三是調取錢款進出過程的書證,固定嫌疑人留痕的行為證據,查明嫌疑人是否存在侵吞公款的行為。偵查人員聽後豁然開朗,只用了幾天時間就將定案證據收集到位,順利成案。該院在立案後表示:“多虧偵監二處引導取證,思路清晰了,成案率也提高了!”

環節二:捕中引導取證

確保逮捕案件定得準

在審查逮捕階段,偵查監督二處以案件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為突破口,偵捕聯動補查證據,提高逮捕案件質量。今年5月,該處受理了某基層院報捕的郭某某貪汙案,從報捕書上看,郭某某貪汙手段簡單,且有其他犯罪線索。本以為可以輕鬆結案的承辦人閱卷審查後卻憂心忡忡,報捕事實能否定貪汙罪?經檢察官聯席會討論,幾名檢察官也認為案件定性有爭議,遂決定召開偵捕聯動會。會上,偵捕雙方根據案情和現有證據情況,結合法律適用,對案件定性進行探討,爭論激烈。“本案在認識上存在分歧,按現有證據,定不定罪都有一定道理,按貪汙定罪逮捕有風險!”一名檢察官嚴肅的提醒。“針對報捕事實,在審查逮捕時限內將證據補查完整,難度很大,且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爭議,從突破全案的大局考慮,我們換個思路,可以從嫌疑人其他犯罪線索打開突破口!”經進一步研究,最終確定以案件涉及的另一筆沒有報捕的貪汙犯罪線索為突破口進行偵查取證。經過偵捕雙方四天的密切溝通配合,偵查部門先後提審犯罪嫌疑人2次、補查完善了9份言辭證據和10餘份書證材料,基本固定、完善了定罪證據,該案犯罪嫌疑人以貪汙罪被決定逮捕。

環節三:捕後引導偵查

確保逮捕案件訴得出、判得住

在偵查監督二處,案件“立得住、捕得準”並不算完,更要“訴得出、判得住”,捕後的偵捕聯動為偵查部門提供了進一步偵查方向和證據收集線索,有效提高了偵查工作效率和證據收集質量。今年3月,該處受理了某區國稅局工作人員受賄、濫用職權案,承辦人審查後認為,現有證據可以定罪逮捕,但全案仍有很多證據需補充完善,且嫌疑人所在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可能涉嫌瀆職犯罪。承辦人向偵查部門出具了《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並重點提醒偵查人員:“該案劉某某涉嫌瀆職犯罪,線索清晰,建議你們儘快調查核實!”偵查部門根據《意見書》及時完善了瑕疵證據,並很快查實了國稅局一名領導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現案件已經進入審判階段。

環節四:引導偵查與說理解釋相結合

確保引導得法、補查得力

針對以往偵捕聯動工作存在的引導偵查不得法、補查不到位、反覆取證的問題,偵查監督二處在今年年初提出,引導偵查取證工作採取釋法說理的方式,同偵查部門溝通配合中要做到“三說明”:即說明需要補查的證據、說明補查證據的證明力在案件中的作用、說明證據證明內容在定案中的法律依據。8月末,該處受理了某執法大隊二中隊負責人王某某受賄案,承辦人經審查發現,嫌疑人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證據僅有2004年轉業分配單,且分配單位不是執法大隊,而是當地貨運站,證據鏈不完整。在與偵查部門溝通補查事項時,偵查人員很無奈:“嫌疑人所在單位檔案管理本就不規範,加上後來機構調整,他檔案裡沒有到執法大隊之後的材料,我們也沒辦法。”經進一步溝通,原來王某某早在2004年就從貨運站借調到執法大隊工作,後來經大隊領導班子研究,口頭任命為二中隊負責人。承辦人向偵查人員解釋了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的相關法律規定及相應的證據標準,並提出取證建議:一是找貨運站負責人事的工作人員證實王某某當年的借調情況,二是找執法大隊班子領導證實王某某的任職情況。偵查人員恍然大悟,僅用兩天時間就調取了證人證言及單位證明等證據,嫌疑人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得以證實,該案以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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