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詞彙總

法律 投資 經濟 IPO 公司醫生 2017-06-13

1、公司發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並策劃、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始人。

2、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

3、破產撤銷權,是指破產的管理人對於破產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與他人進行的欺詐行為或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油酸害的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並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力。

4、可轉換公司債,是指公司債債權人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債。

5、資本公積金,它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種公積金,是從公司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積金。股份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款收入應當列入資本公積金。公積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從公司營利利潤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種儲備金。

6、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時,應以公司利益為己任,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職責;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時,應以公司利益為重。

7、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中國《公司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8、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後,清潔公司債權債務、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最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使公司法人資格歸於消滅的法律行為。

9、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10、重整,是指對已經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序,其目的不在於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而在於恢復債務人的經營能力。

11、吸收合併,吸收合併是一種公司合併方式,具體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併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其他公司隨之消滅。

1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13、公司集團,是指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業統一管理的企業聯合。它本身不是獨立法人,公司集團是若干個獨立的公司基於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聯合。

14、商業判斷原則,指只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基於管理信息、善良和誠實地作出合理決議,即使事後在公司立場上看來此項決議是不正確或有害的,無須由上述人員負責。對於此種決議,股東無權禁止、廢除或者抨擊、非難。

15、有限責任公司,也簡稱為有限公司,是一種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由不超過一定人數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股東認繳資本和自身經營所形成的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實體。

16、一人有限公司,又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它具有股東的唯一性、設立條件的特殊性等特徵。

17、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18、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即合資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在中國境內、依中國法律設立的,由不超過一定人數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組成,每個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9、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也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境內和境外投資者共同購買並持有公司股份的企業法人。

20、破產清算,是指破產宣告後,管理人在有關當事人的參加下,對破產企業的財產依法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了結破產企業債務的程序。

21、授權資本制,是一種公司資本制度。是指設立公司時,雖然應該在公司章程中應載明資本總額,但不必全部發行完畢,而只需依法發行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以成立,其餘未發行部分資本,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發行完畢。

22、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23、封閉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設立時的股東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開市場上自由轉讓的公司。

24、破產財產,是指依照法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受理時,為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所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

25、公司資本,又稱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的全體股東認繳或實繳的出資總額。

26、破產和解制度,是在債權人申請債務有破產的情況下,由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企業整頓和延期清償債務或者減少債務數額等達成協議,從而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制度。

27、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該協議經法院認可後生效的法律程序。

28、公開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開招股,股東人數無法定最高限制,股份可以在公開市場進行自由轉讓的公司。

29、董事會,是公司依法選舉產生的由若干名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對外代表公司、並享有公司業務執行和管理權的常設機構。

30、破產界限,亦稱破產原因或破產事實,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以及人民法院據以裁定是否受理該案件的客觀標準,是啟動破產案件的依據。

31、公司設立,是指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資格而依據法定程序進行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32、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3、破產管理人,是《企業破產法》設立的一項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案件後接管債務人財產並負責財產管理和其他有關事務的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

34、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以及其他與公司組織有關的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5、《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準則,具體是指對公司的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作出明確規定的公共性質的法律文件。

36募集設立,又稱募股設立、漸次設立、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份,其餘部分向社會公眾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37、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法達成合意歸併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38、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的最小單位。“股份”在法律上有兩層意義: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均等的若干份股份,全部股份金額的總和即為公司資本總額。第二,股份是股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基本依據。

39、發行資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註冊資本額度內已經發行的、由股東認購的資本總額。

40、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表達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意志、參與破產程序並對有關破產事項進行決議的議事機構。

41、特別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權利、義務不同於普通股而享有特別內容的股份。特別股主要可分為優先股與劣後股兩類。

42、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43、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的機構。

公司醫生——企業首席健康官(CHO)幫助成長型企業規範化、系統化、資本化。(BOSS們都+關注的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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