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的人都不知道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法律 民法 不完美媽媽 銀行 房天下資訊 2019-07-07

鄭女士最近很煩惱,因為父母房產繼承的問題。倒不是因為有兄弟姐妹要一起分房產,而正是因為沒有兄弟姐妹,弄得她特別煩惱。

99%的人都不知道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鄭女士是家裡的獨生女,父母相繼去世後,母親留下遺囑,把家裡唯一的一套房產留給女兒。鄭女士要求繼承房產,但銀行和房管部門無法確認鄭女士的繼承權,不予辦理。

無奈之下,鄭女士只好把自己老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母親的遺囑合法有效,讓其按遺囑繼承房產。法院立案部門審查後認為,鄭女士的老公並不是繼承案件的適合被告,鄭女士只好撤訴。

為什麼相關機構不能配合獨生子女繼承房產?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因此,僅憑獨生子女證,不能認定獨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繼承人。如果獨生子女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房管、銀行、保險、工商等相關機構即無法判斷繼承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該獨生子女就是唯一繼承人,相關機構當然不能配合繼承人查明遺產和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獨生子女要繼承房產,需要怎麼做呢?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此外,遺囑受益人辦理遺產繼承手續,不僅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父母生前的“遺囑公證書”,在父母去世後還得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當然,在已經設立“遺囑公證書”前提下,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應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簡便。

所以,建議獨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應當辦理遺囑公證,避免將來子女陷入繼承遺產障礙。

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公證,又該怎麼辦?

如果父母生前未設立遺囑公證,作為獨生子女的繼承人需要通過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方式繼承遺產或者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繼承遺產,向相關機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如果父母已經立下遺囑,但沒有經過公證,在父母去世後,繼承人可以提供遺囑原件到公證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具體而言,有下面三個辦法。

辦法一:吿銀行、房管局。法律上來講,其實房管部門和銀行應該依照他們的職權,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或辦理銀行存款義務,他們有審查合法繼承人的義務,如果他們不作為,這時可以將其告上法庭,如果是房管部門,可以訴其行政不作為,如果是銀行可以訴其民事侵權。

法院最後可以在“本院查明”裡也就是最後的判決主文裡,寫進“某某是唯一繼承人”,身份確認了,這樣房管部門本身責任也小了,房管部門最後也會很願意為獨生子或獨生女的原告辦理房本。

辦法二:在《民事訴訟法》中增設特別程序解決,可以解決實際審判過程中當事人和法院審判人員的困擾。對於此類案件,可參照認定財產無主類案件,增設認定財產所有權類案件的特別程序。

首先,應明確該類案件的範圍,即申請人僅限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只有一人的確認繼承類、遺贈類財產的權屬案件。其次,申請人在申請認定財產所有權時,應當提交關於其是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證據。最後,申請人認定財產的所有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確認財產所有權的根據。

法院受理案件後,應認真核實,如果查明繼承人為兩人以上,則裁定駁回申請,讓申請人以普通程序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查明繼承人、受遺贈人確實是唯一的,則做出確認財產所有權的確權判決。

如果連遺囑都沒有,可以怎麼辦?

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到派出所出具個證明:繼承人本人沒有兄弟姐妹,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證明。只要公安機關出具的有親屬關係的戶口證明情況,就能證明這個孩子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然後到法院打個確認之訴,確認房子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歸繼承人所用就可以了,法院確認出判決書,到房管局就可以順利過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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