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構建“法院執行、司法局配合、檢察院監督”的長效工作機制 三方聯動解刑事財產刑執行難

法律 刑法 經濟 法制 勞動午報 2017-06-09

作者:李一然 來源:

本報訊(記者 李一然) 昨天,在豐臺法院,八名因犯貪汙、盜竊、醉駕、製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被判緩刑並處罰金的社區矯正人員中,四人主動向法院繳納了罰金;兩名被執行人因履行能力有限,現場執行當天向法院繳納部分案款;另外兩名被執行人主動來到法院,表示會努力工作,爭取早日繳納罰金。這些,均得益於豐臺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剛剛簽字並實施的《關於執行社區服刑人員財產刑、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意見(試行)》。當天,豐臺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共同研究,構建“法院執行、司法局配合、檢察院監督”的長效工作機制。

按照《意見》規定, 區司法局在對被執行人開展工作的過程中,應當督促被執行人及時主動向區法院報告其執行財產刑、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等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對於未全部執行財產刑、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等義務的被執行人,在督促其報告執行、履行情況的同時,還應當督促其及時主動向區法院申報個人財產情況。被執行人申辯無執行、履行能力的,應當向區法院提交書面申辯材料以及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材料,法院作出的減少或免除罰金刑的裁定。對於有經濟能力但拒不繳納罰金的被執行人,經司法局說服教育後仍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執行人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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