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我市首宗“執轉破”案件

法律 法制 社會 東莞時間網 2017-05-20

東莞時間網訊位於塘廈鎮的東莞天玉有機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玉有機硅公司”)因經營不善,於2016年停產。

2016年上半年起,市第三人民法院陸續受理了以該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系列執行案件,截至今年4月已達37宗,申請執行總標的額達350多萬元。在執行過程中,該院通過銀行、房管、國土、車管等單位調查該公司的財產狀況,發現可供處置的財產僅為1186155.42元,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017年4月18日,天玉有機硅公司向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其作為被執行人的所有案件的執行,同意並書面申請將系列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依法宣告該公司破產清算。在此情況下,市第三人民法院執行局將天玉有機硅公司系列案件移送進行破產審查。

法院審查認為,在天玉有機硅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執行部門可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天玉有機硅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故法院對該公司的申請依法予以准許。

5月4日,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正式裁定立案受理天玉有機硅公司的破產申請,並順利完成首宗執行轉破產案件。

據悉,這也是東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第一宗“執轉破”案件。

法官釋法

“執轉破”

有利於債權公平清償

據市第三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破產類案件的民二庭庭長鄧鶴飛介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執轉破”需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是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二是經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償所欠債務或明顯缺乏全部清償能力;三是被執行人或任何一方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或經徵詢意見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在債務人企業缺乏清償能力無法全部清償債務時,及時啟動執轉破程序,可通過破產程序積極追收債務人財產,實現對債權人的公平清償。這對健全企業退出機制、妥善化解執行積案、合理節約司法資源等具有重要的意義。”鄧鶴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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