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不抵債 案件可以啟動“執轉破”但也要符合這三個條件

法律 法制 社會 大洋網 2017-05-20

大洋網訊 法院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經當事人同意後,將企業移送破產程序,使“殭屍案件”退出執行程序,用破產方式化解了糾紛。記者昨日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後,於5月4日對一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公司的破產申請予以准許。據瞭解,這是全市首宗“執轉破”案件。

企業欠債350多萬元 可處置財產僅有118萬多元

位於塘廈鎮的東莞天玉有機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玉公司”)於2010年12月登記設立,主要經營有機硅材料及導電、熱收縮、絕緣材料等。因經營不善,該公司於2016年停產。

2016年上半年起,市第三人民法院陸續受理了以該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系列執行案件,截至今年4月已達37宗,申請執行總標的額達350多萬元。在執行過程中,該院通過銀行、房管、國土、車管等單位調查該公司的財產狀況,並劃扣其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和拍賣其機器設備,發現可供處置的財產僅為118萬多元,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今年4月18日,天玉公司向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其作為被執行人的所有案件的執行,同意並書面申請將系列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依法宣告該公司破產清算。在此情況下,市第三人民法院執行局將天玉公司系列案件移送進行破產審查。

市第三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天玉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執行部門可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天玉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故法院對該公司的申請依法予以准許。

析案

“執轉破”是有條件的

據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鄧鶴飛介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執轉破”需同時具備幾個要件:一是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二是經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償所欠債務或明顯缺乏全部清償能力;三是被執行人或任何一方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或經徵詢意見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廣報記者龍成柳、王其琪 通訊員鍾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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