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當年還有這奇葩法律?殺人不償命,只因償命太麻煩

法律 英國 歷史 冷兵器 大英 冷兵器研究所 2019-06-04


大英當年還有這奇葩法律?殺人不償命,只因償命太麻煩



西南某司法高校是國內廢死學派的大本營,他們把多年判處死刑當作法院最大政績。廢除死刑是當今西方法學界的政治正確。除了宗教原因外,英國等地的奇葩歷史也是廢除死刑的歷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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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人的歷史上,殺人不償命竟然是一大進步,這和中國人的觀念截然不同。盎格魯薩克遜人登陸英倫三島後,形成了最初的法律觀念中,尚還有殺人償命的內容。在七大王國(可不是馬丁筆下的那七個)犯了殺人、縱火、搶劫等罪責的人要被吊死或殺頭,男性奴隸偷竊主人要被石頭砸死,女奴隸偷東西則要被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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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兩個莽漢之間的互相傷害那就賠錢好了,古代英倫法律規定打掉人的一隻耳朵付 30 先令罰款;打掉苦主的一隻眼睛,,付 66 先令 6 便士;如果眼睛沒掉出眼眶,就按打掉眼睛的 2/ 3 賠償; 砍掉人家的鼻子, 付 60 先令等。如果誰不服氣大可以在賠償後,再召集族人打回去,反正當時的英國沒有獨立的監獄(只有國王和貴族的城堡地下室客串一下,一般人享受不了),一般人犯法不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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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這種看起來很粗糙的法律,當時的英國也很難實施,因為原始的部落血親觀念和領主制度阻止了它的實施。當時的盎格魯薩克遜人都歸屬於各個部落,有為血親復仇的義務,看事情講究幫親不幫理。一旦部落成員被殺(哪怕是被國王下令處死),七大姑八大姨拐彎抹角的親戚都要為之復仇(當然不敢找國王,而是繼續向苦主全家復仇)。往往是一場謀殺案要牽連數百人進行長達數十年(甚至幾代人)的械鬥,最後大家連最初的苦主是誰、起因是啥都說不清了,卻依舊要打倒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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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阻止法律推行的因素就是領主,最初的盎格魯撒克遜領主就是大氏族大部落的族長、首領(在當時的英國所有平民都有領主,如果沒有大家會強制給他送一個),他被大家推舉出來擔任仲裁人。領主的權威除了國王授權外,就是自己手下的族人、格塞特(原意是伴侶,後來是貴族領主親兵的代稱,是當時英國貴族的一個階層)、塞恩(給貴族服役的人,地位低於格塞特,一般有5海德也就是600多英畝以上的土地)數量。罩得住是領主最基本的要求,在發生糾紛時他會天然向著自己的“粉絲”小弟。而當時英倫三島的現實是隻有犯罪嫌疑人違法活動達到三次以上,苦主才可以越級向國王莊園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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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仇殺沒完沒了,加上領主拉偏架、國王不給力,英倫三島的人們在反覆博弈後只好接受了殺人不償命、人命有價的觀念。在威廉征服前,英國一個的刻爾(農民的一種,要給領主無償幹活3天)人命價格是200先令,一個塞恩人命價是600先令,一個佃農的賠償金是120先令,就連領主身邊的親信格塞特也可以拿錢買命(命價是1200先令),這方便了平民們的尋仇需要(先殺了他,然後再集資付買命錢,然後領主會禁止他的族人報復),但更方便土豪們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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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不償命的法則在古代的北歐地區也同樣盛行,都是強者壓迫弱者的工具。司法界的某些人學習廢死,居心如何大家自己可以琢磨一下。

本文系冷兵器研究所原創稿件、冷兵器研究所繫頭條號簽約作者。主編原廓、作者李從嘉,任何媒體或者公眾號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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