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開近11億匯票 民生一支行行長受審

法律 金融 民生銀行 法制 社會 新京報 2018-12-01
違規開近11億匯票 民生一支行行長受審違規開近11億匯票 民生一支行行長受審

犯罪嫌疑人徐某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公訴。受訪者供圖

違規開近11億匯票 民生一支行行長受審

徐某案發後,中國銀監會臨沂監管分局對羅莊支行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0.95萬元,罰款92.85萬元。網站截圖

在沒有真實企業貿易的情況下,違規出具銀行承兌匯票,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違規開具近11億元承兌匯票。日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羅莊支行原行長徐某因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在山東臨沂羅莊法院接受審理。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徐某違規開具票據主要是為了提高銀行的存款業務量。

銀行業內人士表示,銀行承兌匯票是用銀行信用背書,所以兌付風險非常低;而相關被害人則認為,自己的錢款被徐某用來拆借填補違規開票的“窟窿”,中間的拆借工作並非徐某一人所為,銀行也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涉事銀行受到警告和罰款處罰

1984年出生的徐某大專文化,2015年12月到2017年11月案發前,其一直擔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羅莊支行行長。

根據起訴書指控,2016年2月到2017年2月,徐某單獨或者與從事個體經營的被告人賈某合謀,在沒有真實企業貿易的情況下,違反規定出具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總計10.97億元。

檢方指控,徐某具體的犯罪事實總共兩起:2016年2月、6月,徐某多次向山東新港集團借款,作為開具承兌匯票的保證金,並安排其所在的銀行工作人員,在沒有真實企業貿易的情況下,違規出具金額9億元的承兌匯票;2016年5月到2017年2月,徐某與賈某合謀,由賈某提供資金、或者徐某拆借資金作為開具承兌匯票的全額保證金,再由徐某提供銀行出具的承兌匯票,賈某負責將承兌匯票倒賣牟利。此中徐某違規出具的匯票金額為1.97億元。

起訴書顯示,違規開具匯票後,因為沒有實際的貿易作為支撐,徐某和賈某採用其他方式來填補資金上的“窟窿”:2017年2月,在徐某授意下,賈某告知被害人蘇女士向指定銀行賬戶轉款用於開具承兌匯票的保證金,蘇女士於同年月分多筆向劉某賬戶轉款2500萬元,轉賬後,徐某安排自己銀行員工將上述錢款用於歸還他人的借款。

2017年1月,在徐某授意後,賈某按照同樣方法告知被害人張女士向指定賬戶轉款用於開具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張女士此後向上述賬戶轉款4750萬元。

檢方認為,徐某與賈某違規出具承兌匯票,數額特別巨大,應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行長自稱違規是為提升存款業績

蘇女士說,2017年2月,她三次匯入徐某提供的他人銀行賬號共計2500萬元,但到了月底,徐某便聯繫不上,蘇女士於是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蘇女士表示,自己在當地做生意,從銀行開具匯票是為了支付貨款比較方便,每次找徐某開具匯票的時候,都是按照銀行工作人員的要求,將錢款轉入到指定的賬戶。“我一直對銀行很信任,以為他們合規合法開具匯票,沒想到他們違規操作中間出現這麼大的問題。”

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材料顯示,2016年2月到2017年2月,作為羅莊支行行長的徐某為虛增銀行存款提升工作業績,完成上級銀行下達的存款任務,決定以違規出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拉存款,在羅莊支行召開的中層幹部會議等場合,徐某多次提出要求該行工作人員以虛開承兌匯票的方式增加銀行存款,同時,為了達到大量出具承兌匯票的目的,徐某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借貸客戶資金作為繳納虛開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過橋資金”。

在此過程中,徐某安排銀行的業務經理,尋找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業務關係單位作為開票企業,隨後,相關企業提供公章、財務章、法人私章等,開具虛假購銷合同,違反規定出具銀行承兌匯票,部分提供給賈某倒賣盈利。

羅莊銀行工作人員作證表示,存款考核業績完成後,臨沂分行會根據情況向羅莊支行撥付季度獎或者半年獎,這些獎金會進入羅莊支行公戶,員工也會根據任務完成情況獲得相應獎金。

徐某到案後也曾表示,違規開票是銀行默許的事。根據銀行工作人員證言及配合開票企業工作人員證言,在羅莊支行開具匯票,僅需要開票企業攜帶相關公章,在相關材料上簽字,其他材料準備工作都由銀行人員搞定。

■ 焦點

行長違規 銀行是否擔責?

今年10月10日,徐某和賈某在山東臨沂羅莊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在法庭上,徐某承認開具承兌匯票的貿易背景確實是虛假的,但認為自己不構成檢方指控的犯罪,屬於職務行為。

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中指控的行為,均是民生銀行羅莊支行的單位行為,銀行人員拉存款並不違規,客戶經理聯繫貸款造假、違規行為,是個人行為,和行長徐某無關。

辯護人表示,徐某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行業內目前普遍存在大額的銀行承兌匯票貿易背景不真實的現實狀況。

賈某在庭審中表示,銀行內部具體怎麼操作的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只是打款買票,對於細節都不知情。

賈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檢察院指控的事實,不是徐某一個人可以完成的,是整個銀行分工協作配合的結果,因此應該屬於單位犯罪,只追究個人犯罪並不合理。

蘇女士和張女士作為被害人也參加了庭審。兩人的代理律師認為,違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是民生銀行臨沂羅莊支行開會研究決定的,是集體行為,且違規出具銀行承兌匯票的目的是完成單位的存款業績考核任務,謀取單位的非法利益,銀行也應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律師認為,兩位被害人匯入羅莊支行控制賬戶的錢款,被羅莊支行用於償還之前違規開具匯票籌借的“過橋資金”,沒有履行承諾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因此該行應將錢退還被害人。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顯示,徐某案發後,中國銀監會臨沂監管分局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羅莊支行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臨銀監罰決字〔2018〕3號)。處罰的違法事項是“內控管理不到位違規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全額保證金或全額存單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

據此,臨沂監管分局於2018年5月31日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對羅莊支行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0.95萬元,罰款92.85萬元。

■ 聲音

用銀行信用背書 兌付風險低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銀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承兌匯票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由於有銀行擔保,一般情況下會要求出票人存入一定的保證金。

根據銀行的內部人士介紹,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相關單位保證金的金額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相同,並且需要將保證金存在銀行,這筆“存款”便可以算作銀行存款的額度。

該業內人士表示,銀行承兌匯票的好處在於風險低:因為銀行承兌匯票是用銀行信用背書,所以基本就屬於現金類資產,通常是沒有任何兌付風險的。

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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