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公職人員執法車內坐視凶案還拍視頻,不只是冷漠

法律 社會 澎湃新聞 2018-12-14

12日中午,湖南沅陵街頭髮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一男子持刀當街行凶。在凶案現場,一輛印有“執法”二字的車就停在附近,車內一男子不但沒有下車制止,還坐在車內用手機拍攝視頻。此舉引發網民熱議,執法車上的男子被指冷漠。

今天,沅陵縣官方迴應稱,持刀行凶事件中被刺傷的兩名人員沒有生命危險,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現場“執法”字樣的車輛系縣住建局二級單位園林綠化所的。對於執法車輛上的工作人員行為,當地紀委監委已介入調查。

於普通人而言,面對行凶者舉起的利刃,趨利避害的閃躲是人的本性,公眾也能理解。在無法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也不提倡貿然上前援助。但這並不是說,身處危急現場的人就毫無作為,比如報警、告知周圍群眾有危險、盡力疏散人群等,是可以做到的。這名男子,不上前制止就算了,還有閒心用手機拍攝視頻。如此情形,被指冷漠並不冤枉。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男子當時是坐在執法車內。在公眾眼裡,他彰顯的是公職人員形象。誠然,園林部門的公車不是公安的執法車輛,其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但在民眾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對公職人員理應提出比普通人更高的道德倫理要求。

也就是說,面對有人當街持刀行凶,公職人員比普通人更有義務站出來救助。這種救助,不一定是衝上前去與行凶者搏鬥,也包括諸如立即報警、救治受傷者等普通人都能做到的舉動。具體如何做,應當視當時現場的危急程度、自我與行凶者力量對比、周邊群眾援助情況等綜合考慮。應當允許當事的公職人員在自保的心態下,做出較利己的保守舉動,但不能毫無作為,甚至圍觀取樂。否則,就不僅僅是冷漠的問題,而是違反了公職人員職業倫理規範,要受到應有的追責和處分。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其中明確規定:“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降職、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檢察系統的這一制度規定,對其他系統的公職人員也有啟示作用。

公職人員因為身份的特殊,在公共場合的行為一直受到關注與監督,且難免會對公眾產生示範性效應,如果他們在危急時刻袖手旁觀、見死不救,會讓公眾寒心乃至效仿,從而造成社會風氣的滑坡惡化。

也正是基於以上考慮,當地紀委監委已經介入調查。這個調查很有必要,同樣必要的,是把調查處置結果公之於眾。因為,雖是個案,也關乎世道人心。如果證實該男子當時沒有報警,拍攝視頻也只為消遣娛樂,受到問責處理也在情理之中。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