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因收購販賣玉米涉嫌非法經營罪,王力軍被內蒙古臨河區警方刑事拘留。後繳納5000元保證金,取保候審。2016年4月15日,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作為“高牆外的服刑犯”,王力軍未提出上訴。2016年7月7日,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以《探訪販賣玉米獲罪農民:幹這行的上千人 都沒有證啊》為題,率先關注王力軍因販賣玉米獲罪經歷。
報道刊發後,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注。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院對臨河區法院一審判決生效的王力軍非法經營案進行再審。
2017年2月13日,巴彥淖爾市中院公開開庭再審該案。庭審中,控辯雙方一致認為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王力軍應被宣告無罪。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市中院判決王力軍無罪。
4月10日,受王力軍委託,其再審時的兩位律師——王殿學律師和張雪峰律師,分別向臨河區法院和臨河區公安局遞交了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王力軍向臨河區法院和臨河區公安局提出的賠償金額共計38萬餘元。
其中,向臨河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項目有四項,分別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請求賠償因被錯誤追究刑責而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16.2萬元;賠償請求人被處以罰金的利息及被追繳經營款利息共7680元;請求臨河區人民法院向請求人發送書面道歉信,並在媒體上公開,予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向臨河區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項目同樣也是四項。分別是依法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211.50元;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請求賠償因被錯誤追究刑責而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9.8萬元;請求臨河區公安局向請求人發送書面道歉信,並在媒體上公開,予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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