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一男子駕駛無牌攪拌車 剎車失靈連撞四車致一人死亡

法律 皮卡 交通 經濟 寧德新聞網 2017-06-01

寧德新聞網5月31日電 (繆素秋)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蘇某某駕駛剎車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無牌攪拌車,連撞四車致一人死亡,依法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8時30分許,蘇某某受陳某某僱傭駕駛無牌攪拌車,蘇某某明知攪拌車剎車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但仍按陳某某要求駕車上路,從霞浦縣三沙鎮變電站路段往三沙鎮區方向行駛,途經洋坪裡下坡路段時,因剎車失靈連續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皮卡車、陳某某駕駛的無牌電動車、垃圾箱、路邊停靠的小車及對向行駛的小車,致陳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霞浦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蘇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蘇某某自行前往霞浦縣三沙邊防所投案。案發後,蘇某某已賠償陳某某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160萬元,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蘇某某另賠償閩小車車主蔡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7000元,並取得諒解;皮卡車車主高某某亦諒解了蘇某某。

法院審理認為,蘇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明知機動車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仍予以駕駛上路,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蘇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蘇某某在案發後積極賠償陳某某親屬及蔡某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陳某某親屬及蔡某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對蘇某某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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