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法律 讓夢發生 杭州 法治潮陽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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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家住杭州的小王將自己的房產委託給房產中介出租,房屋出租後不到3個月,被公安電話通知租客在房屋內自殺。原來,中介將小王的房子租給了小李,而小李和女朋友共同居住在出租房裡,因雙方感情糾紛,小李女朋友在出租房內自殺身亡......於是,小王的房屋就成了凶宅。一提到“凶宅”,大家都會覺得很“忌諱”,對於小王來說,更是要面臨房產貶值的問題,那麼,案件中,小王該找誰來賠償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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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家住杭州的小王將自己的房產委託給房產中介出租,房屋出租後不到3個月,被公安電話通知租客在房屋內自殺。原來,中介將小王的房子租給了小李,而小李和女朋友共同居住在出租房裡,因雙方感情糾紛,小李女朋友在出租房內自殺身亡......於是,小王的房屋就成了凶宅。一提到“凶宅”,大家都會覺得很“忌諱”,對於小王來說,更是要面臨房產貶值的問題,那麼,案件中,小王該找誰來賠償損失呢?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我國法律對“凶宅”有明確的定義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凶宅”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我們現在所說的“凶宅”,並不是指迷信中的凶宅,而是指那些在房子本體結構內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經警方依法確認和記錄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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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家住杭州的小王將自己的房產委託給房產中介出租,房屋出租後不到3個月,被公安電話通知租客在房屋內自殺。原來,中介將小王的房子租給了小李,而小李和女朋友共同居住在出租房裡,因雙方感情糾紛,小李女朋友在出租房內自殺身亡......於是,小王的房屋就成了凶宅。一提到“凶宅”,大家都會覺得很“忌諱”,對於小王來說,更是要面臨房產貶值的問題,那麼,案件中,小王該找誰來賠償損失呢?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我國法律對“凶宅”有明確的定義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凶宅”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我們現在所說的“凶宅”,並不是指迷信中的凶宅,而是指那些在房子本體結構內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經警方依法確認和記錄的房屋。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房子定義為“凶宅”需要符合哪些特徵?

一是人員死亡是在該房屋產權證書所載明的面積範圍內發生的,不包括電梯、樓梯間以及車位等配建設施;二是死亡原因為自殺、他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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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家住杭州的小王將自己的房產委託給房產中介出租,房屋出租後不到3個月,被公安電話通知租客在房屋內自殺。原來,中介將小王的房子租給了小李,而小李和女朋友共同居住在出租房裡,因雙方感情糾紛,小李女朋友在出租房內自殺身亡......於是,小王的房屋就成了凶宅。一提到“凶宅”,大家都會覺得很“忌諱”,對於小王來說,更是要面臨房產貶值的問題,那麼,案件中,小王該找誰來賠償損失呢?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我國法律對“凶宅”有明確的定義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凶宅”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我們現在所說的“凶宅”,並不是指迷信中的凶宅,而是指那些在房子本體結構內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經警方依法確認和記錄的房屋。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房子定義為“凶宅”需要符合哪些特徵?

一是人員死亡是在該房屋產權證書所載明的面積範圍內發生的,不包括電梯、樓梯間以及車位等配建設施;二是死亡原因為自殺、他殺的事件。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針對該案例,小王作為承租人能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

目前對於該類案件的判例並不多,並且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有的法官認為,“凶宅”並不是法律上的定義,所謂“凶宅”的結構和設施並未發生任何損害,使用價值亦未降低,房東也未將房屋實際出售,房主所稱的“損失”僅是一種可能性,並未實際發生。且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因房屋曾發生自殺事件而對該房屋的居住產生忌諱,因此不予支持房東要求租客賠償損失。但也有法官認為,涉案房屋經查確屬發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對房屋的價值無論是出售或者出租方面都造成了較大影響,確實產生了相應損失,結合房屋的購買時間、價格及目前的市場情況酌情賠償房東損失實屬應該。

如果買受人在購買房屋之後知曉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來說是可以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但針對上述案件的情況,綜合全國已有的案例,如果支持賠償,那麼賠償的金額幅度是比較大的,少則幾萬,多則房屋總價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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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家住杭州的小王將自己的房產委託給房產中介出租,房屋出租後不到3個月,被公安電話通知租客在房屋內自殺。原來,中介將小王的房子租給了小李,而小李和女朋友共同居住在出租房裡,因雙方感情糾紛,小李女朋友在出租房內自殺身亡......於是,小王的房屋就成了凶宅。一提到“凶宅”,大家都會覺得很“忌諱”,對於小王來說,更是要面臨房產貶值的問題,那麼,案件中,小王該找誰來賠償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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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凶宅”有明確的定義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凶宅”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我們現在所說的“凶宅”,並不是指迷信中的凶宅,而是指那些在房子本體結構內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經警方依法確認和記錄的房屋。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房子定義為“凶宅”需要符合哪些特徵?

一是人員死亡是在該房屋產權證書所載明的面積範圍內發生的,不包括電梯、樓梯間以及車位等配建設施;二是死亡原因為自殺、他殺的事件。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針對該案例,小王作為承租人能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

目前對於該類案件的判例並不多,並且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有的法官認為,“凶宅”並不是法律上的定義,所謂“凶宅”的結構和設施並未發生任何損害,使用價值亦未降低,房東也未將房屋實際出售,房主所稱的“損失”僅是一種可能性,並未實際發生。且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因房屋曾發生自殺事件而對該房屋的居住產生忌諱,因此不予支持房東要求租客賠償損失。但也有法官認為,涉案房屋經查確屬發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對房屋的價值無論是出售或者出租方面都造成了較大影響,確實產生了相應損失,結合房屋的購買時間、價格及目前的市場情況酌情賠償房東損失實屬應該。

如果買受人在購買房屋之後知曉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來說是可以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但針對上述案件的情況,綜合全國已有的案例,如果支持賠償,那麼賠償的金額幅度是比較大的,少則幾萬,多則房屋總價的20%-30%。

租客女友房內自殺,良房變“凶宅”!房產價值貶損怎麼辦?

結語

基於公序良俗及社會習俗,針對一般的買受人,大家都不願意購買“凶宅”,房屋價值的貶損顯而易見,應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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