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狀態”有特定含義,不是拘留燒雜草者的理由

“緊急狀態”有特定含義,不是拘留燒雜草者的理由

今年10月31日河北曲陽官方通報稱,“燒雜草被拘留”的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圖片來源:曲陽環保微信公號

12月8日,河北曲陽縣高調通報,該縣2人因違規燒劣質散煤被行拘。“燒煤也被拘”的事件引發輿論一片質疑聲。當晚,曲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宣佈:內容有誤,系工作人員失誤所致,沒有“拘留”,只是給予了批評教育。

這還沒有完,記者發現之前曲陽縣還宣佈過:今年10月31日,某某某在西郭村北山坡上引燃雜草,產生大量濃煙,汙染大氣環保,被行政拘留5日。“燒雜草被拘留”的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用“緊急狀態”的條款拘留燒雜草的,恐怕是比“燒煤也被拘”更大、更嚴重的烏龍。

法條中的“緊急狀態”不是一個普通“形容詞”,它是有特定含義的憲法術語,相當於“戒嚴”的意思,意味著國家或者部門地區進入極其危急的狀態。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原憲法中的“戒嚴”統一改為“緊急狀態”,只有國家主席可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可以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緊急狀態”是僅次於戰爭狀態的國家危急狀態,而且只能由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進入緊急狀態;從法律程序上說,縣級政府根本沒有權力宣佈、決定進入緊急狀態。

2007 年《突發事件應對法》也明確:當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等構成重大威脅,採取一般法律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有效控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法律決定。

所以,“緊急狀態”意味著社會處於崩潰邊緣的險境當中,公民權利在這種特定情況之下需要受到必要限制,必須聽從於政府的緊急決定、命令。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配套這種“戒嚴”情況才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可以予以拘留,這是在“戒嚴”狀態下對不遵守政府決定的公民的特殊處理,是不能夠用於和平狀態之下的。治理霧霾,當然很重要、很“緊急”,但這說的和法律上的“緊急狀態”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望文生義。

“緊急狀態”有特定含義,不是拘留燒雜草者的理由

資料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也就是說,曲陽縣當地用拘人的理由——“緊急狀態”,根本就是出於對法律、憲法的誤讀、錯解。曲陽縣根本沒有權限宣佈當地進入“緊急狀態”,這是專屬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權力,也當然不能以村民違反“緊急狀態”下的當下政府的規定而拘人,這是一錯再錯。

這回曲陽縣拘留燒雜草的村民,直接找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裡的“緊急狀態”。殊不知那指的是戒嚴狀態,派出所或者縣公安局根本沒有這個權限;燒雜草就搞“緊急狀態”,這是全社會承受不起的。

剛剛過去的12月4日是中國的第五個國家憲法日,“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已經是全社會的共識,更是各級行政部門、領導幹部的責任,然而曲陽當地在轟轟烈烈的學習憲法活動中到底學習了什麼,才會把相當於戒嚴的“緊急狀態”當成一個普通形容詞?

曲陽當地在治理汙染的過程中,一錯再錯,這種對於法律的曲解和望文生義,以及過於追求取得震懾他人的效果,無疑暴露出當地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的淡薄。希望當地能夠吸取這次輿情的經驗教訓,妥善處理好此類情況,避免類似荒唐的事情再次發生。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編輯 楊林鑫 校對 郭利琴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