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南城印象”玩套路被罰8.2萬,拒絕退還遭業主起訴

法律 購房 經濟 法制 新湖南 新湖南 2017-08-27

“南城印象”玩套路,指導價外補差價

違反《價格法》被罰8萬多 20名購房者被多收200多萬元,已起訴到法院

長沙“南城印象”玩套路被罰8.2萬,拒絕退還遭業主起訴

2016年下半年開始,長沙樓市的一路高歌猛進,引發了一系列調控政策。

區域限購、銀行限貸、網籤限價、轉手限賣……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長沙樓市的一路高歌猛進,引發了一系列的調控政策。

不過,利益驅動之下,也有部分開發商頂風作案玩起了套路。因為網籤限價,長沙南城印象樓盤開發商不得不降價賣房,卻要求購房者私下籤訂《承諾書》並自願補齊差價。

物價部門介入後,認定南城印象樓盤開發商違法,對其處以8.2萬元罰款。不過,開發商卻拒絕退還這筆錢。8月9日,南城印象的20名業主集體起訴開發商,追討200多萬元差價款。

■記者 潘顯璇

開發商玩套路,87平方米房產多交20萬元

今年4月27日,益陽的龔女士來到雨花區洞井路南城印象樓盤看房。“置業顧問介紹,南城印象現在的售價是每平方米1萬-1.2萬元。”龔女士告訴記者,由於對地段和戶型比較滿意,她決定在此購買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並交了1萬元定金。

5月3日,龔女士來到南城印象辦理購房手續。“交了25萬元首付款後,他們才告訴我,政府對南城印象實施了網籤限價,只能賣8000元左右/平方米,不然沒法通過網籤,但樓盤的實際售價不是這個價格,要我寫個承諾書補齊差價款,不然不給我辦手續。”龔女士回憶,“當時已經交了那麼多錢,他們又不肯退錢,我只能補齊差價。”

記者看到,《承諾書》寫到:龔女士認購的房產面積為87.77平方米,總價93萬餘元,房地局在詢價過程中,如果網簽單價高於1.0615萬元/平方米,不需補差價,如果網籤價格低於1.0615萬元/平方米,按網籤價格簽約,差價總額現金支付給開發商。本人自願所交金額不開發票,只開收據,其中產生的水費金額由開發商退回本人。

寫下承諾書、按了手印後,龔女士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購房合同單價為8283元/平方米,總價為726999元。在交首付款的當天,龔女士補交了204767元差價款。

加價售房違反《價格法》,開發商被罰8萬多元

經歷了差價款事件的購房者,隨後將這一情況舉報到了物價部門。

2017年7月26日,雨花區物價局給業主下發了蓋有公章的價格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

雨花區物價局查實,南城印象樓盤由湖南鴻縱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於2015年9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於當時的商品房價格需到長沙市住建委詢價,且開發商可以根據銷售情況自行調整,至2016年底,該樓盤詢基準價為1萬元左右/平方米。2017年1月,長沙市實行房地產銷售價格調控,要求該樓盤重新進行詢價,市住建委信息中心最終批覆價格為8000元左右/平方米,這也是南城印象樓盤的公示價格。湖南鴻縱置業有限公司在與購房者協商後,購房者以《承諾書》的形式自願將協議價格與網籤價格的差額按現金的形式支付給該公司,共有41戶購房者與公司簽訂了《承諾書》。

雨花區物價局認定,湖南鴻縱置業有限公司銷售商品房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中“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規定,作出對公司處以8.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至於公司與購房者簽訂的《承諾書》,其法律效力可通過司法途徑予以明確,行政部門不宜作出認定。

20名業主起訴開發商,欲追回200多萬差價款

“我們在南城印象看房時,置業顧問並沒有告訴我們政府有指導價,整個銷售環節分明就是經過精心設計的,讓我們沒有辦法選擇。”多名購房者表示,自願簽訂的《承諾書》,並非出於自願。

“在向物價部門舉報前,我們就跟開發商溝通過多次,要求退還差價款,但他們根本不理會。物價部門認定這屬於違法行為後,再次和開發商溝通,他們卻以不幫助辦理銀行貸款、不交房等各種方法來威脅我們上交《承諾書》、寫下已經退款的虛假收據。”多名購房者向記者透露,部分購房者已經迫於壓力上交了《承諾書》。

8月9日,南城印象的20名購房者集體委託律師,起訴開發商要求退還購房差價款,雨花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記者注意到,根據購買房屋的實際面積,這20名購房者補交的購房差價款有多有少,少的有5萬餘元,多的超過20萬元,總額超過200萬元。

律師釋法

《承諾書》無效,開發商理應退還差價款

代理此案的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解德輝律師表示,為了抑制商品房價格顯著上漲,國務院、國家發改委以及各級地方政府都出臺了一系列的規範措施。湖南鴻縱置業有限公司利用自己精通房產法律和政策、尤其是掌握房源信息的優勢,在政府批覆價之外變相加價收取大量購房款,嚴重擾亂了正常經濟秩序,物價部門根據《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已認定這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湖南鴻縱置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已被認定為價格違法,因此《承諾書》是無效的。”解德輝律師解釋,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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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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