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書 甘肅一公司狀告省市兩級人社部門敗訴

法律 保險 蘭州大學 社會保險 法制網 2017-06-14

法制網記者 趙志鋒 通訊員 王繼祿 趙曼青

因不服人社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甘肅省張掖市某金屬公司(以下稱金屬公司)將張掖市人社局、甘肅省人社廳及第三人翟某推上被告席。

記者從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這起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近日一審宣判,法院駁回原告金屬公司的訴訟請求。據悉,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茹作勳擔任此案審判長。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翟某系原告金屬公司職工,原告承包了某公司渣棚維修工程,翟某被原告派往該工程工地工作。2015年5月30日8時許,翟某在金屬公司修補原料棚頂時,不慎從棚頂摔下,當日被送往張掖市人民醫院治療。因傷勢嚴重,次日被轉至蘭州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原告支付了所有治療費用。

金屬公司於2015年6月1日,向張掖市人社局報送了工傷事故快報表,於同年9月7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同年12月28日,張掖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翟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認定金屬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規定時限。

金屬公司對其申請工傷認定申請超期不服,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中關於金屬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的認定,並責令張掖市人社局對金屬公司申請期限重新調查認定。

張掖市人社局重新啟動工傷調查程序,經調查核實後,再次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金屬公司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限。金屬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廳提出行政複議,該廳經審查後維持了認定決定。金屬公司仍不服,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原告金屬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在2015年7月1日前,向被告張掖市人社局提交有關工傷認定申請,卻於同年9月7日才正式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提請工傷認定申請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報送職工工傷事故快報,是甘肅省規範工傷認定的一項地方性法規,僅可作為工傷認定的證據,兩者性質明顯不同,原告認為職工工傷事故快報能證明其在2015年6月1日已經向被告張掖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的主張不能成立。

據此,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金屬公司的訴訟請求。嘉峪關市政府法制辦組織全市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旁聽了庭審。

(編輯 李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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