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國1年別墅被親哥抵押被法院拍賣:從沒簽過字

法律 工商銀行 新聞 日本 建築 北京晨報 2018-12-03

拿著簽有親妹妹周蓉名字的委託書與公證書,周文在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辦理了140萬的抵押貸款,但因無錢還債,被抵押的別墅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然而在長期駐日本工作的周蓉眼中,這套約230平米大別墅卻消失得莫名其妙,“抵押沒辦過,貸款沒拿過,委託書沒簽過,公證處沒去過,我從來沒有在任何文件上籤過字。”

誰動了自己的別墅?誰才是這些文件真正的簽字人?誰又來賠償損失?周蓉帶著疑問找到了公證處。


女子出國1年別墅被親哥抵押被法院拍賣:從沒簽過字

↑真正的周蓉

驚:

時隔1年回國,親哥告訴她別墅沒了

2018年年初,周蓉時隔一年多從日本回國,準備回家與家人一起共度春節。此前,周蓉一家人都居住在位於雙流區的綠水康城聯排別墅中,這套房產是在2002年買入的,登記在周蓉一個人名下,由於她長期在日本工作,便留給了父母和哥哥居住。

帶著一腔歡喜回國的周蓉沒有料到,剛下飛機沒多久,她就會遭遇晴天霹靂:“剛下飛機接到我之後,我哥周文就告訴我別墅沒了,現在全家人在租房子居住。”周蓉向紅星新聞記者講述第一次得知房子已經被處理時的情形,“怎麼處理的掉呢?我又沒簽字又沒回國。”她百思不得其解。

周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直到回到租來的房子後,哥哥周文才向她坦白實情。“他告訴我,前些年為了炒股,偷偷拿了我放在儲藏室的房產證和身份證,去銀行辦了抵押貸款。後來還不起錢被銀行告上法庭,房子就被法院拍賣了。”周蓉表示,“我做夢都沒想到他能幹出這種事兒!”

據周蓉出具的一套蓋有“成都市天府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業務專用章(2)”的材料顯示,她於2002年7月16日在綠水康城購買了一套建築面積為227.6平方米的別墅,且已於2003年10月17日繳納完契稅。

據雙流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兩份執行裁定書顯示,中國工商銀行成都某支行與周蓉發生借款合同糾紛,據已經生效的執行證書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1月13日,買受人馬某以209.04萬元拍得該房產。


女子出國1年別墅被親哥抵押被法院拍賣:從沒簽過字

↑2011年辦理公證時,“周蓉”簽字的照片

疑:

沒貸款沒簽字,房子如何被抵押被拍賣?

因長期在日本工作,周蓉回國的時間並不多,“我就把身份證和房產證都放在了家裡,可誰知道會發生這種事?還不起錢法院要拍賣房子,他也不通知我,但我更沒想到,銀行也不查一查就把錢貸給他了。”

周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的疑問有很多,“要貸款,你應該要有我的視頻、簽字和押印;要辦委託公證,也要本人親自去辦理,跟我親自核實才行;法院拍賣也從來沒有聯繫過我。想聯繫我難道聯繫不上嗎?但誰都沒有找過我。就好像這個房子不是我的,我就像空氣一樣,這個房子就蒸發了,沒了。”

在得知房子已經被賣給別人之後,周蓉接連找過一些律師尋求幫助,“這麼久了我都不敢打這個官司,找了很多律師都告訴我勝算很小。”隨後在一名律師的建議之下,她前往雙流區人民法院調出了案件的相關材料。

在查閱材料後,周蓉發現了兩份由成都市蜀都公證處於2011年12月出具的公證書。其中一份是聲明公證,載明聲明人“周蓉”欲向銀行貸款,鄭重聲明其無配偶,至今未婚。另一份為委託公證,記載內容為委託人“周蓉”至今未婚,現因事務繁忙,特委託周文作為代理人,到銀行辦理位於綠水康城某房屋抵押貸款的相關事宜。除此之外,委託書上還載明,周文可以代為辦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兩份公證書均顯示,“茲證明周蓉於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在成都市,在本公證員的面前,在前面的《委託書》/《聲明書》上簽名、捺印,並表示知悉委託的法律意義和法律效果。周蓉的委託行為(注:一份此處為聲明行為)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據記錄,當時的公證員為嚴某。

但周蓉對這兩份公證書提出了強烈的質疑,“我從來沒有委託過周文,這是我哥專門做的一套委託貸款假材料,文件上的簽字都是假的,我本人從來沒有去過公證處!”

為了證實在委託公證辦理期間她沒有回國,周蓉向紅星新聞記者出示了她的護照。她目前使用的是一本於2011年11月25日在東京駐日大使館領事部換髮的護照,上面記載她自換髮新護照開始,第一次離開日本的時間是2012年2月6日。


女子出國1年別墅被親哥抵押被法院拍賣:從沒簽過字

↑當時辦理公證時拍攝的“周蓉”照片與身份證件複印件

問:

誰才是真正的簽字人?

那在文件上簽字的人到底是誰?又是誰站在公證員面前簽名捺印呢?帶著疑問,紅星新聞記者聯繫上週蓉的哥哥周文。

在電話裡,周文直接表示一切都是自己揹著妹妹操作的,周蓉確實不知情,“辦公證的時候,是我在路邊花500塊找人幫著辦的,找了個很像的人替代我妹。”在他的描述中,2011年最先開始想出這個主意時,只是需要用錢想暫時挪用,沒想到搞出這麼大的事。

“當時旁邊的朋友出了一些主意,我也認為會賺回來,把漏洞填上就行了,所以就一直沒跟妹妹講。”周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為什麼要向妹妹周蓉隱瞞,“至於被銀行抵押的時候,講和不講又有什麼區別呢?房子還是要被銀行收走。”

由於事情發生在2011年,周文稱自己早就沒有了當時冒名頂替人的聯繫方式,他將現在的兄妹關係形容為時好時壞,“周蓉想到這些事就不平靜,我心裡肯定也很難受。”

而周蓉只想要回自己的房子,“我孩子還沒成年,我受到這麼大的損失,怎麼算?要是把他丟進監獄我房子就能回來,那就趕緊把他抓進去,要是懷疑是我和我哥串通,那我馬上寫證明斷絕兄妹關係!”

在周蓉看來,自己的房子被變賣的最主要原因,是相關機構的疏漏。“誰也沒有來跟我驗證,如果你能發現周文做了假,這一切事情不就沒有了嗎?”

2018年11月15日,周蓉向蜀都公證處提交了公證複查申請書,申請調閱當年辦理相關公證事宜的檔案,並撤銷委託公證。11月28日,周蓉通過當時辦理公證的照片資料存檔,見到了2011年在公證處簽字捺印的“周蓉”。“這是假的我!”周蓉向紅星新聞記者展示檔案照片,照片中的女子穿著羽絨服,梳著馬尾,看上去與身份證上的周蓉年齡相仿。

當天下午,鑑於此事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周蓉與蜀都公證處一同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報案。

公證處:

已盡到相應審查義務

11月29日下午4時,紅星新聞記者在蜀都公證處見到了該公證案件的複查委員陳某與樊某。兩位複查委員告訴記者,在2011年時,由於沒有科學技術手段的輔助,公證員主要依靠人眼對當事人的身份證真假、對證件照片與當事人進行對比,“當時前來辦理公證的‘周蓉’和身份證上的照片很像。”直到2017年相關科學技術比較成熟之後,蜀都公證處就立即引入使用了IDC系統(人證識別)。

“該案發生在2011年,公證員承辦該公證時,收集了身份證和房產證的原件,還當場拍攝了‘周蓉’簽字捺印的照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履行了相應的審查義務。”樊某表示,“現目前瞭解到,該案中的受託人系周蓉的哥哥,由於尚無直接證據證明該公證非周蓉親自申辦,我們也會配合當事人向第三方鑑定機構申請進行筆跡和指紋鑑定,如確係假人申辦公證,則已經涉嫌觸犯刑法,同時由於涉案房屋金額巨大,我們已經同周蓉一併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

陳某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在每年幾萬起的公證中,公證員發現的涉及假人、假證件的公證案件就有幾百件,“我們在工作中始終堅持審慎審查,採用科學技術手段減少類似案件發生的情況。對於公證機構來說,信譽和公信力是最重要的,公證處會全力配合調查,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至於公證處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兩位複查委員表示,時隔7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一切要等公安機關的調查才能明晰。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公證機構一定會按照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履行應盡的責任,絕不逃避。

律師說法:

公證處是否擔責

要看是否盡到了充分審查義務

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學政認為,公證處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在辦理公證時是否盡到專業、嚴謹的審查職責,這需要公證處自行舉證在辦理公證時已經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如能夠證明公證處有明顯過錯,如身份證照片和本人有明顯差別等,公證處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目前房屋已經被拍賣,後面的買受人屬於善意第三人,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很難直接拿回房屋,周文的行為可能涉嫌詐騙,如果已經涉嫌犯罪,要追究周文的責任,公證處在其中應該承擔多大的過錯責任比例也需要進一步釐清。

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文學表示,基於具有較高證明力和社會公信力的公證書,辦理抵押貸款的銀行是善意相對人,如確實存在盜用他人證件辦理公證的情況,追究哥哥周文的責任沒有疑問。但公證處核查的身份證和房產均為原件,相當於也是受騙方,但能不能追究公證處的責任尚且存在爭議。如果是兄妹存在串通或在達成合意後反悔的情況,但若只涉及在公證過程中弄虛作假,不涉及騙取公證處錢財,也不涉及責任的承擔。

四川廣府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連金認為,如果公證機關確實存在未經審查確認,導致公證錯誤的情況,那麼公證處肯定要承擔責任。但這種情況一般是指如在人未到現場即為其辦理相關公證等違反公證程序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是合謀或同意後又反悔,浪費了司法資源也要承擔行政上的責任,但還不涉及刑事方面的責任。但如果給公證機關帶來損失,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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