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管理局原書記:脫下軍裝、穿上警服、脫下警服、穿上囚服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7-09-08

來源:清風網

在退休7年之後,曾先後擔任廣西司法廳黨組成員、廣西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政委的鐘世範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9月29日在廣西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審。

監獄管理局原書記:脫下軍裝、穿上警服、脫下警服、穿上囚服

檢方指控:1949年出生的被告人鍾世範在先後擔任廣西區司法廳黨組成員、廣西區監獄局黨委書記、政委期間,濫用職權,違規指示相關人員為在廣西中渡監獄服刑的罪犯黎東明辦理保外就醫,致使黎東明長期逍遙法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濫用職權,違規決定使用國有資金,導致公共財產損失2335.361583萬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36萬元。

法庭調查中,鍾世範承認收受黎東明家族賄金,隨後過問黎東明非法保外就醫,但他認為公訴機關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他犯有濫用職權罪。

庭審於昨日下午4時40分結束,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被控濫用職權:幫助廣西前首富黎東明出監

昨日的庭審,鍾世範涉嫌的濫用職權罪中,最受關注的是被控多次收受廣西前首富黎東明家族的錢財,打開了黎東明非法保外就醫的“閘門”。

黎東明的礦企於2001年發生震驚全國的“7·17南丹特大透水事故”,造成礦井下81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000萬元。此後黎東明被以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妨礙作證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檢方指控,2002年9月25日,黎東明被送到廣西中渡監獄服刑。為提前出獄,黎東明授意下親屬黎家足、黎雨(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外疏通關係。

2005年底,時任廣西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政委的鐘世範,在多次收受黎家足錢財後,明知自己沒有司法行政職權,濫用其作為廣西監獄局黨委書記、政委的職務,多次向時任廣西監獄局刑罰執行處處長黃永國、副處長黃斌鋒(另案處理),過問黎東明的保外就醫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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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鍾世範還違規指示、催促黃永國、黃斌鋒為黎東明辦理保外就醫。黃斌鋒接到指示後,將鍾世範過問黎東明保外就醫的情況告知時任廣西中渡監獄刑罰執行科科長莫新瑜(另案處理),督促他儘快呈報。

2006年5月,黎東明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呈報到廣西區監獄局後,鍾世範又專門找時任廣西區監獄局局長樑振林(已開庭受審),詢問其是否可以給黎東明辦理保外就醫。檢方指控稱,因鍾世範違規干涉,樑振林放棄職守,任由鍾世範操縱黎東明保外就醫審批過程。

2006年5月25日,時任廣西司法廳廳長的蒙平友對廣西監獄局《擬對黎東明保外就醫的請示》作出批示,要求廣西監獄局主要領導鍾世範、樑振林、陶純等人,對黎東明保外就醫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認真審查硬性條件。

2006年5月29日,鍾世範接到批示後,違規批轉該局刑罰執行處辦理。同日,按照鍾世範的要求,陶純籤批同意黎東明保外就醫一年的意見,之後鍾世範又催促黃斌鋒,讓其通知中渡監獄儘快為黎東明辦理保外就醫出監手續。

2007年上半年,鍾世範繼續接受黎維中、黎雨謀求黎東明繼續保外就醫的請託,收受兩人送給的錢財後,鍾世範再次指示黃永國為黎東明繼續辦理保外就醫。2007年6月27日,黎東明再次獲得批准保外就醫一年。

為前首富出保外,造假“精神分裂症”

澎湃新聞從陸續開庭的廣西監獄窩案庭審中獲知,黎東明保外就醫的理由是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事後該疾病被證實系醫護人員受賄造假。其中廣西監獄總醫院原副院長熊成仁為了把黎東明的病情寫得重一點,直接對黎東明的病情記錄作了多處修改,如把結論的“老年性精神障礙”改成更為嚴重的“晚發性精神分裂症”。

檢方認為,鍾世範兩次為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的罪犯黎東明提供違法保外就醫幫助,致使黎東明長期逍遙法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獲悉,2014年10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發撤銷對黎東明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對其重新收監。2015年,該院先後依法作出裁定,撤銷黎東明兩次減刑刑事裁定。

法庭上,針對上述指控,鍾世範承認的確收受了黎東明家族的錢財,也過問了黎東明的保外就醫,但他沒有要求下屬違規為黎東明辦理保外就醫。

鍾世範的辯護人周化冰律師辯稱,被告人鍾世範不構成濫用職權罪。他認為,鍾世範並沒有濫用職權幫助黎東明違法保外就醫,本案中的證據只有柳州中院撤銷對黎東明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和兩次減刑的刑事裁定,但並未對其保外就醫是否非法作出裁定。

周化冰認為,鍾世範只是向黃永國、黃斌峰等過問了解黎東明能否保外就醫,黃永國等均回覆能保外就醫,沒有人向其反映黎東明不能保外就醫,鍾世範沒有違規指示和催促黃永國、黃斌峰為黎東明辦理。

周化冰辯稱,黎東明有4次保外就醫,鍾世範2009年初退休,之後的兩次繼續保外就醫及違法為黎東明減刑、假釋的行為與鍾世範無關,因此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與鍾世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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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違規使用國有資金致損失兩千多萬

鍾世範被控濫用職權的另一具體事項為,在廣西監獄局新建職工住宅樓中,違規使用國有資金支付職工個人集資建房缺口。

檢方指控,2004年12月3日,鍾世範主持召開廣西監獄局黨委常委會議,違規決定職工以低於建房成本的標準繳納集資建房款。

控方稱,在聽取完集資建房項目總投資1.5億元,建房成本為2500元/平方米的調查測算結果後,鍾世範會上率先提出,“爭取讓職工按照1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繳納集資款”。時任廣西監獄局局長的樑振林同意鍾世範的意見,兩人均支持動用國有資金建設職工住宅樓。

2005年至2010年,廣西監獄局通過其下屬國有獨資企業廣西華盛集團,向廣西區監獄局賬戶轉移大量資金,用於支付職工住宅樓項目工程款。檢方指控,鍾世範決定使用國有資金建設職工住宅,導致公共財產損失2300多萬元。

針對該項指控,辯護人周化冰稱,鍾世範雖然是廣西監獄局黨委書記、政委,但在監獄局職工集資建房的決策過程中,卻是黨委常委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決策。鍾世範在2004年12月3日局黨委常委的會議中發表“爭取控制在1900元每平方米”的意見,並不是決定命令。2004年12月21日召開的局黨委中,鍾世範並沒有參會,但還是根據通過了時任局長樑振林提出的“職工集資建房住宅均價定為19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由公家來承擔”的意見。由此產生的責任不能由鍾世範承擔。

承認收受黎東明家族鉅額賄金

根據檢方指控,鍾世範受賄的636萬元中,有286萬元來自黎東明家族。其中,2005年底至2006年5月收受黎家足現金20萬元;2007年5月收受黎維中200萬元;2007年至2011年,收受黎雨66萬元。上述款項,均為黎東明家族為謀求黎東明保外就醫而送出的賄金。對黎氏家族的這一系列賄金,鍾世範及其辯護人未表達異議。

鍾世範受賄金額中另外一筆較大的數目,來自一名叫做陳江的商人,檢方指控,2006年下半年,鍾世範收受陳江200萬元,幫助陳江承攬廣西監獄局職工住宅綜合樓建設工程。

針對陳江的單筆200萬元賄金,鍾世範庭上表示自己的確收過陳江的其他筆賄金,但這筆200萬元的賄金不存在。辯護律師則認為,檢方指控鍾世範收受陳江200萬證據不足,證人證言互相矛盾,控方沒能提供陳江取款200萬元的證據予以印證。

鍾世範在作最後陳述時,哽咽回顧了自己脫下軍裝、穿上警服、脫下警服、穿上囚服的人生起落歷程,對公訴機關指控自己犯受賄罪認罪、悔罪,願意在親屬的幫助下退贓,並請求合議庭予以從輕判處。(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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