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已轉讓的房子,賣主突然要求返還'

法律 農民 裝修 浙江省 經濟 桐鄉 寧波江北檢察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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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法制報

已經轉讓6年的安置房,現在又反悔了想要回來,如此出爾反爾行不行?近日,桐鄉市調處了這樣一起因拆遷安置房買賣引發的糾紛。

2014年1月,張先生因為手頭緊張,需要資金週轉,便將自己位於桐鄉市某小區的拆遷安置房轉讓給了李師傅,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李師傅分兩次共支付張先生房屋轉讓資金34萬元,後李師傅對該房屋進行裝修並出租。因為張先生的房屋是拆遷安置房,用地屬集體土地性質,沒有產權證,故雙方一直沒有辦理產權轉讓手續。2019年1月,經濟條件越來越好的張先生想起了這套安置房,要求李師傅返還該房屋。

李師傅一聽這要求,覺得張先生很無理,房子已經轉讓了這麼多年,現在突然說要收回,他怎麼也不同意。雙方私下協商多次未果,張先生甚至還鬧到了李師傅的公司,要求其還房。瞭解該情況後,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選派調解員進行調處。

調處過程中,雙方據理力爭,互不相讓。“當時已經白紙黑字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並且我已將房款全部付清且實際佔有使用多年,現在張先生反悔是不講誠信,房子還是該歸我。”李師傅極其憤懣。

張先生則表示,自己當初因為資金週轉困難,把房屋轉讓給了李師傅,但因該房屋沒有產權證未過戶,該房屋仍在自己名下,自己現在願意返還購房款,要求李師傅歸還該房屋。

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認為,張先生和李師傅在明知道該房屋為集體土地的拆遷安置房,沒有相應產權證,仍進行了房屋買賣,雙方都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該房產轉讓協議無效,即便李師傅佔用多年,仍不是法律意義上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李師傅應予以返還。

最終,李師傅將房子還給了張先生,張先生則將34萬元房屋轉讓資金還給李師傅,並支付相應利息。與此同時,李師傅這幾年的租金收入不足以與當初的裝修費用相抵,張先生對李師傅當年的裝修費部分也給予了適當補償。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因宅基地被徵收而獲得安置房,是農民失去宅基地而獲得的相應補償,仍然具有專屬性質,應遵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

本案中,李師傅並非張先生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獲得該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宅基地安置房。李師傅和張先生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所以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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