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問律師(279)|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融資租賃是什麼概念

法律 上海 新聞 法治聲音 2019-05-25
我要問律師(279)|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融資租賃是什麼概念

編輯丨陳佩玥

責編丨陸慧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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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問律師(279)|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融資租賃是什麼概念

1、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東,持股百分之十二點五。現在我們公司因為各股東之前利益訴求不一致,執行董事也長期不履職,公司經營發生困難。

想問,我是否有資格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

【解答】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您有權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2、我一個朋友向財務公司借錢,要我幫他做擔保,在他的請求下,我同意了,為他的10萬元借款做了擔保。後來,我知道他實際從財務公司借了20萬元。

想問,如果我朋友沒有按期還錢的情況下,財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我就20萬元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答】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您僅需要對10萬元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我前幾個月和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他把房子賣給我,並且我已經實際住在房子裡了,本來打算這個月過戶的。但是,現在賣家因為外面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這套房子被查封說要拍賣了,目前不能辦理過戶了。可是事實上,我已經把購房款付的差不多了,只剩下辦過戶時支付尾款了。

想問,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考慮到賣家肯定沒錢賠給我,所以我是否能夠爭取拿下這套房子?

【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建議您及時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4、我們公司向別的企業租賃設備使用,後來雙方之間發生有一點糾紛,對方主張說雙方之間的合同不是租賃合同,而是屬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

想問,融資租賃是什麼概念?

【解答】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作出認定。

5、一個朋友欠我錢不還,我去法院起訴了,法院判決他還我借款本金並需要支付利息。後來到法院執行階段,他表示在我同意免除利息的情況下,他就付款,考慮之後,我同意了,並與他一起在法院簽署了執行和解筆錄。但是,之後,他卻沒有按照雙方商定的期限還款,對此,我是否可以要求恢復執行並要求他按照判決支付借款本金與利息?

【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金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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