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世界並非法外地 肆意妄言必然觸犯法律'

法律 康縣 傳銷 如果雲 攝影 交通 康縣公安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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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康縣公安局網安大隊針對網上出現的涉政謠言、辱警信息等突出亂點問題,主動作為,依法快速開展整治行動,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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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康縣公安局網安大隊針對網上出現的涉政謠言、辱警信息等突出亂點問題,主動作為,依法快速開展整治行動,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網絡世界並非法外地 肆意妄言必然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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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康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發現,微信暱稱為“冬天的*”的網民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條動態,內容為:“今天棒客把人搶了”,並配有一張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圖片。該動態發佈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維護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和民警執法尊嚴不受侵犯。經網安大隊查實, 微信暱稱為“冬天的*”的網民真實身份為我轄區陳某某,7月9日,因在康縣城關鎮中街騎兩輪摩托車逆向行駛被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決定,陳某某為發洩怨恨,用手機把處罰決定書拍照後發到微信朋友圈,並發表了“今天棒客把人搶了”的不當貼文。7月30日,康縣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同日辦案民警將違法行為人陳某某投送到康縣行政拘留所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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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康縣公安局網安大隊針對網上出現的涉政謠言、辱警信息等突出亂點問題,主動作為,依法快速開展整治行動,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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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康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發現,微信暱稱為“冬天的*”的網民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條動態,內容為:“今天棒客把人搶了”,並配有一張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圖片。該動態發佈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維護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和民警執法尊嚴不受侵犯。經網安大隊查實, 微信暱稱為“冬天的*”的網民真實身份為我轄區陳某某,7月9日,因在康縣城關鎮中街騎兩輪摩托車逆向行駛被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決定,陳某某為發洩怨恨,用手機把處罰決定書拍照後發到微信朋友圈,並發表了“今天棒客把人搶了”的不當貼文。7月30日,康縣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同日辦案民警將違法行為人陳某某投送到康縣行政拘留所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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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康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微信暱稱為“勝*可*!敗*欣*!”的網民在微信群發佈“如果雲不回來!我就是第一個反動分子!先炸政府大樓,再去炸中南海”以及“這個國家?就是個**!就該被八國聯軍瓜分”等反動言論,網安大隊立即對此輿情受理為治安案件查處,在城關派出所的大力協助下,經查實, 微信暱稱為“勝*可*!敗*欣*!”的網民真實身份為我轄區居民鄒某某,因其在“雲聯惠”網絡傳銷平臺投資利益受損,思想上產生了對社會現狀的不滿情緒,一時氣憤之下在微信群發表上述反動言論。鄒某某的行為社會影響惡劣,已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7月25日,康縣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鄒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同日辦案民警將違法行為人鄒某某投送到康縣行政拘留所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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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國家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但不顧道德法律底線,肆意發洩個體情緒,違背公序良俗和國家利益的不當妄言,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上述兩起案例再次向人們昭示,網絡並非法外地,肆意妄言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只有懂規則、守底線,理性文明才是自由馳騁網絡空間的王道。

稿件來源:網安大隊

監製:楊成龍

編輯:龍丹丹 談耀輝

審核: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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