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我不一定有,但定金你要先付!交完定金才被告知車已停產,該如何維權?

法律 江門 保險 佛山中院 2019-04-20

買車的時候,你最看重什麼?

款式?性能?還是價格?

車我不一定有,但定金你要先付!交完定金才被告知車已停產,該如何維權?


除了這些,各位買車的朋友,記得還要看清合同的細節啊!

來自江門的樑先生就因為合同問題差點被商家“坑”了一把,

就讓小編帶你看看這起案例,一起學習如何理性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氣憤:交完定金 卻被告知車已停產

來自江門的樑先生有意購入某牌小汽車,並在汽車專業網站向有關4S店詢價,得知順德大良某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出售該型號的車輛,於是在去年7月1日到順德與某錦公司簽訂了《商品車銷售合同》,合同總價款157000元,並當場支付了50000元定金。一週後,樑先生卻接到該公司銷售人員電話,說因該品牌車廠已停產所定的車輛,無法按照原合同約定交付標的車輛。

因某錦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內無法交付車輛,樑先生根據合同有關約定提出了協商條件。但該公司卻並不接受,並辯解稱,銷售人員與樑先生洽談時已告知其所訂購車輛需求少,預計交車時間長,只是努力為樑先生尋找車源,並不是車輛買賣關係,而是訂車服務關係,公司並沒有違約,不同意解除合同。

感覺自己受到了欺詐,樑先生一怒之下,在去年8月把某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告上了順德法院。

樑先生認為,某錦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和違約,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銷售合同,並賠償定金雙倍金額。

法院判決

一審:

買賣合同成立,賣家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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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樑先生與某錦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通過支付價款取得車輛的所有權,樑先生是買家,某錦公司是賣家,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而非訂車服務合同關係,且為了及早獲取利益,某錦公司在沒有確認是否有車的情況下,讓樑先生交付50000元款項為“定金”,卻在合理的期限內無法交付車輛,導致樑先生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所以樑先生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一審法院根據該項規定,以及該案的合同總價款157000元,判定某錦公司應向樑先生返還預付款項50000元並賠償定金31400元。

二審:

判決某錦公司賠償定金31400元

一審判決後,某錦公司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某錦公司認為,自己只是努力為樑先生尋找車源,且合同並未列明車架號和具體交車時間,所以買賣合同未成立,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且堅持認為自家公司只是為樑先生提供找車服務,雙方成立的是訂車的服務合同,已履行合同義務,並不存在違約,所以不用賠償定金31400元。此外,某錦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已向樑先生退還找車費用50000元,所以無需再返還樑先生定金。


車我不一定有,但定金你要先付!交完定金才被告知車已停產,該如何維權?

對於樑先生和某錦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這個問題,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某錦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包含銷售車輛,且合同是由某錦公司向樑先生提供的格式合同,從其合同名稱《商品車銷售合同》及合同約定的價款、價款的支付對象、汽車交付驗收方式、保險項目、精品項目等內容看,都符合買賣合同的構成要素,所以買賣合同成立。

對於某錦公司工作人員銷售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佛山中院認為在樑先生7月向某錦公司發出《關於要求答覆合同履行的函》後,截止該案訴訟期間,某錦公司仍不能確定車輛交貨時間,應視為在合理期限內不能履行,存在違約。經查明,某錦公司已將50000元定金返還給樑先生。近日,佛山中院終審判決某錦公司賠償定金31400元。

車我不一定有,但定金你要先付!交完定金才被告知車已停產,該如何維權?

法官說法

在購車過程中,很多消費者在挑選符合自己要求的車型時,往往對所選車型的庫存量以及交車時間缺乏瞭解,造成在選購某些熱門車型或者產量少的車型時,出現因為生產廠家庫存量不足或者排產計劃較長而造成遲遲無法提車的困境。而個別商家也利用信息不對稱,不向消費者告知相關車型的庫存量或實際交車時間,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消費者在未掌握所選車型的庫存情況和擬交車時間的情況下,即與商家簽訂購車合同並交付定金及預付款,最終由於商家庫存不足,陷入遲遲無法提車的困境,商家也不願為此承擔違約責任,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小編提示

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現在買車的人越來越多,汽車成為了很多人生活中的必需品。但是許多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大多隻注意價格、款式,往往會忽視交車時間等細節問題。一些商家利用買家的粗心,在沒有對車輛庫存進行確認的情況下,就與買家簽訂銷售合同並收取定金,卻無法如約交車。各位朋友,買車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合同上是否有列明車架號和具體交車時間等細節,小心踩坑!

萬一掉入“陷阱”,也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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