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群眾舉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獎勵實施辦法(2017全文)

法律 政法 社會 龍城普法 2017-05-22

柳州群眾舉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獎勵實施辦法(2017全文)

柳州市群眾舉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獎勵實施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人民群眾主動發現、踴躍舉報涉邪犯罪線索,有效防範打擊邪教組織活動,維護柳州市社會穩定,根據柳州市反邪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柳州市行政區域內舉報涉邪犯罪線索的獎勵。

第三條 柳州市、各縣(區)黨委防範處理邪教辦組織、領導、協調開展涉邪犯罪線索舉報獎勵各項工作。

第二章獎勵條件和原則

第四條 獎勵舉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各級公安機關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

第五條 獎勵舉報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舉報者必須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接受獎勵的,應當獎勵;

2.聯名舉報的,按一次性獎勵經費總額分攤獎勵參與舉報的全體人員。

3.同一線索或案件有多人檢舉揭發同一對象的,獎勵最先檢舉揭發者。

4.舉報人要求保密或不願透露姓名的,各級黨委防範處理邪教辦和公安機關可為其保密。不願接受獎勵的,可尊重舉報人的意願。

5.對舉報屬實人員進行現金獎勵。

第三章舉報範圍

第六條 對以下情形,群眾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

(一)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舉了涉邪教犯罪的一些情形,群眾在舉報邪教時可以參考。

1.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2.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3.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4.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的;

5.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

6.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的,如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的,編髮信息、撥打電話的,利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7.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等,或者矇騙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療的。

8.邪教聚眾包圍、衝擊、強佔、鬨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9.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10.組織、利用邪教斂取錢財的;

11.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

12.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

13.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的;

14.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

15.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16.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1.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協助公安機關每抓獲1名負案在逃的邪教分子歸案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提供重要線索,由公安機關每抓獲1名負案在逃的邪教分子歸案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第八條 協助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妄圖赴邕進京滋事或正在進行廣播電視插播、組織串聯、煽動其他人員公開聚集的邪教人員的,查證屬實後每起獎勵人民幣2000元;提供線索由公安機關抓獲或破案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第九條 協助公安機關每抓獲1名正在噴塗、張貼、懸掛、散發邪教傳單及標語的,查證屬實後獎勵人民幣2000元;提供線索由公安機關抓獲或破案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第十條 舉報邪教人員從互聯網上傳下載反宣資料、利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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