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汾範國田被殺案羅生門

法律 王興 法制 社會 民主與法制網 2017-07-16

作者:本社記者 李蒙

2015年的一天,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雪峰到山西省祁縣晉中監獄去會見自己的一位委託人,會見結束後,晉中市檢察院駐晉中監獄檢察室的兩位檢察官找到他,要跟他聊一聊。

張雪峰開始有點奇怪,兩位獄所檢察官找我有什麼好聊的呢?閒聊中,兩位檢察官詢問了他不少情況,突然說:“我們這裡有個正在服刑的犯人,一直在喊冤,你願不願意為他代理申訴?”張雪峰當即表示,希望瞭解這名犯人的情況和他的案情。

兩位檢察官介紹,這名犯人名叫李成政,1973年出生,是重慶市雲陽縣故陵鎮柳園村人,2010年秋到晉中監獄服刑後,多次自殺自殘並且拒絕減刑,聲稱自己不是殺人凶手,一直在申訴喊冤,多次向駐監獄檢察室反映。兩位檢察官多次與他談話,也對他的案件進行了調查瞭解,覺得確實疑點重重,已經向檢察機關進行了反映,同時也想為他尋找一位申訴代理律師,讓律師幫他申訴。

兩位檢察官介紹,李成政家境貧寒,遠在重慶的家人,因承擔不起往來的路費和食宿費用很少到監獄探望他。案件當初審理時,也一直是法院為他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師,三撥法律援助律師全都為他作了無罪辯護。

初步瞭解案情並決定代理後,張雪峰邀請有豐富申訴經驗的同所律師王殿學,共同辦理該案。兩位律師願意為李成政提供法律援助,不要他的代理費,差旅費也由自己承擔。

2017年5月,本社記者到山西太原、祁縣、臨汾等地調查瞭解此案,發現此案不僅疑點重重,各方對案情的描述可以說有天壤之別,是一起現實版的司法“羅生門”案件。

判決書與李成政的說法大相徑庭

範國田是重慶市雲陽縣龍洞鄉龍槽村人,2005年4月被殺,年僅38歲。2010年12月2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殺死範國田的凶手是李成政,維持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審的一審判決,判處李成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前臨汾中院的兩次判決均為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李成政殺死範國田的案情,山西高院的判決是這樣認定的:2004年4月間,李成政與範國田合夥在襄汾縣陶寺鄉人字溝鐵石樑開鐵礦期間,因經營事宜,雙方產生矛盾。2005年3月22日晚8時許,李成政約範國田到臨鋼塔兒山鐵礦塔礦飯店商談解決二人之間的糾紛,同時被李成政糾集來的王興全、楊成、鄭術林、柯毛、王志全、劉維權、程良紅及原審被告人王紅、吳加清等九人同時來到該飯店。李成政等人均持有斧頭、砍刀、鎬把等不同的器具。此間雙方發生爭執,範國田即揮刀砍擊,柯毛頭部被砍中,李成政見狀即用斧頭砍範,王興全、楊成、王紅等手持砍刀等朝範身體的不同部位亂砍、亂打,致範倒地身亡。經鑑定:範國田系銳器砍擊導致胸腔開放肺破裂繼發創傷性休克而死亡。王紅、吳加清於2009年2月1日投案自首。

而李成政多次當庭陳述和多次書寫萬字長文講述的,完全是另外一個故事。他與死者範國田是表兄弟,他是在範國田經營的礦洞內打工,不是合作經營關係,兩人之間也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他在範國田經營的礦產項目中沒有任何股份,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股權糾紛。事發前,一個叫王成(化名)的人曾向範國田要求收取保護費,範國田因懼怕他的勢力給了5000元。後來,王成又提出在範國田的礦洞內入乾股,遭到範國田的斷然拒絕。李成政擔心範國田被王成傷害,試圖從中說情。王成曾打電話給李成政,威脅說如果範國田不給他乾股,就沒有好下場。因王成也是重慶老鄉,李成政打電話給王成的哥哥,希望他從中說情,王成的哥哥表示這次管不了。

2005年3月22日,王成打電話給李成政,約範國田當晚到塔礦飯店商談,晚8時許,範國田、李成政和範國田的妻子李曉蘭(化名)一起來到塔礦飯店。李成政發現王成沒來,等著他們的四個人中,只有一個袁小平(化名)他認識,是王成的手下,其他三個人不認識。袁小平再次提出要入乾股的無理要求,範國田不同意入乾股,表示可以交保護費。袁小平說,王成就是要乾股,不給的話就滾出塔礦。這時範的妻子李曉蘭突然到房間裡來,將一把大砍刀遞給範國田,還罵他不是男人。李曉蘭要打電話,與袁小平一起來的一個20多歲的光頭過去搶奪她的手機,範國田拿起砍刀要和對方拼命。李成政對面的一個人把桌子推向李成政,將李成政推倒在地,這時房間裡的燈突然熄滅,一片漆黑。

李成政回憶,混亂中他爬起來跑出飯店,遇到老鄉李明(化名)。李明將他拽上三輪車逃走。半路上李成政擔心表哥範國田,要下車回去,李明不讓。跑了五六里路後,李明停下車來,將一把鐵斧給他,讓他防身用。這時另一個老鄉李華(化名)開著一輛2020車過來,告訴李成政千萬不要回去,說是事發現場已經圍了好幾百人。李明、李華走後,李成政找了一個廢棄的窯洞度過了難熬的一夜,第二天清晨7點多往回走,半路上被臨汾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警抓獲。

李成政稱,被警察抓獲後,他被帶到一家飯店,警察讓他跪著交代事情經過。他如實地說,警察就說他撒謊,拳打腳踢,刑訊逼供,直到失去知覺。甦醒後,警察就拿出一份筆錄讓他簽字,李成政被迫簽了字,然後才被送到看守所。

李成政稱,進入看守所後,他在警察的威逼下幾次在有罪口供上簽字。後來,還有記者和警察一起來採訪,從記者口中他才得知範國田已死。後來檢察官多次提審李成政時,一直有公安人員在場。

楊成投案後驚現“一案兩凶”

2006年4月6日,臨汾中院一審判處李成政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成政不服判決上訴,山西高院2007年3月19日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7年8月22日,臨汾中院重審後依然判處李成政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成政再次上訴,2008年10月16日,山西高院再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9年2月1日,王紅、吳加清向警方投案自首。12月9日,臨汾中院第二次重審後改判李成政死緩,判處王紅有期徒刑六年,吳加清有期徒刑四年,三人共賠償死者家屬19萬餘元。李成政再次上訴,2010年10月22日,山西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山西高院的最後一次審理,李成政仍未聘請律師,山西高院這次也沒有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師。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在庭審時必須有律師為其出庭辯護。

2010年年底,李成政被轉到山西晉中監獄服刑,開始申訴。而2011年2月,本案又出現驚人轉折,同案犯楊成向警方投案。2011年12月12日,楊成被臨汾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認定的楊成的犯罪事實是,在李成政與範國田協商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範國田砍了“柯毛(李成政一方人)”一刀,李成政、楊成持斧子先後砍到範後背,王興全、王紅、吳加清等人持刀、鎬把朝範國田的身上擊打,致範國田倒地死亡後,倉皇逃離現場。

一審判決後楊成上訴,後又撤回上訴表示服判,也到晉中監獄服刑。據李成政告訴獄所檢察官,一日,楊成遇到李成政,問:你認不認識一個叫李成政的人?李成政說:我就是。楊成於是向李成政講述了範國田被殺後,多人合謀如何將殺害範國田的罪過栽贓到李成政身上的過程,並說是自己和另一個人(非李成政)各砍了範國田一斧。

但李成政轉述的楊成的說法是否真實,目前僅有李成政一人的轉述,無法證實。

兩個人砍了兩斧子,砍得這麼平行?

審判楊成的合議庭成員當年也審判過李成政,組成人員完全一致。從對兩人的判決來看,臨汾中院既認定李成政是殺害範國田的凶手,又認定楊成也是殺害範國田的凶手,即“一案兩凶”。

記者調查發現,據以認定李成政和楊成都是殺害範國田的凶手的證據,除了兩人的有罪供述,就是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缺乏有力的物證,應該查找的物證沒有查找。既然認為事件的起因是李成政與範國田之間存在經濟糾紛或股權糾紛,就應當查實李成政在範國田經營的礦產項目中有無股份,兩人之間存在經濟糾紛的證據有哪些。山西高院兩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時、臨汾市中級法院要求臨汾市檢察院補充偵查時,均指出了這一問題,但直到李成政被最終判決死緩,也沒有收集到這方面的任何證據。如果沒有經濟糾紛,李成政糾集多人殺害範國田的動機何在?

如果是李成政砍殺了範國田,他的衣服和砍人的凶器上很難不噴濺到範國田的血跡。但所有判決書中均未提到李成政作案時穿什麼衣服,有無噴濺血跡,有無檢測,有無檢測出死者的血漬,這麼重要的物證,似乎被人為遺忘了。

被認為是李成政作案用的斧子,是警方抓獲李成政時同時起獲的。警方曾將這把斧子送去作法醫鑑定是否為凶器,結論是“呈陰性”。也就是說,在斧子上找不到死者的血漬,無法鑑定其為凶器。

既然這把斧子不是作案凶器,那麼,殺人的斧子到底在哪裡?警方沒有獲取。

其實照常理推斷,殺人凶手在作案後還把凶器隨身攜帶,直到第二天還帶著到處走,直到被警方抓獲,凶器還是頗為沉重的斧子,也有些怪異。

既然說李成政與楊成一人砍了範國田一斧,那就應該有兩把斧子,都是作案凶器。但在楊成的判決書上,也沒有查獲他砍人的斧子,作案凶器警方還是找不到。

臨汾市公安局的屍檢報告及死者屍體照片顯示,死者的致命傷是背部的兩處傷:一處在左肩胛內下,創口從右上至左下,長11釐米,邊緣整齊,肌肉斷裂,深達左胸腔;一處在後背中部右上至左下方,創口長13釐米,脊柱後肌肉韌帶撕裂,深達右胸腔。

晉中市檢察院駐晉中監獄檢察室和祁縣檢察院駐晉中監獄檢察室的兩位檢察官告訴張雪峰,他們調查認為,這兩處致命損傷均系銳器傷,致傷物為同一類型凶器(如斧類),兩處損傷都在後背部且近平行走向,兩處損傷絕對長度雖相差兩釐米,但排除其他客觀存在的因素(如測量有無誤差、擦劃傷長度是否記入等),可推斷該兩處損傷系同一凶器所致的可能性較大。他們認為,被害人範國田後背部兩處致命傷較為符合一人用同一凶器所傷。

是啊,李成政和楊成一人持一把斧頭,都砍在範國田後背上,能砍得幾乎平行,創口長度還只差兩釐米,深度也基本差不多,天下有這麼蹊蹺的事?

言辭證據的自相矛盾與相互矛盾

既然嚴重缺乏物證,那麼認定李成政有罪的口供和證言的真實性,就顯得極為重要。

按照李成政的說法,範國田的死是因王成試圖侵奪他的礦產經營利潤引起,範國田是被王成的手下所殺,李成政是範國田的表弟和手下,不可能殺害範國田。而按照生效判決書和多位證人證言的說法,是範國田與李成政發生經濟糾紛,李成政找人砍殺了範國田。如果不是李成政撒謊,就是多位證人和同案犯同時撒謊。

在為李成政作無罪辯護的歷任法律援助律師中,2009年11月臨汾中院第二次重審時,山西丹心律師事務所呂豔華、王宏偉律師的辯護詞尤為詳盡,對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自相矛盾的情況,對證人證言互相矛盾、難以印證的情況,作了深入的剖析。

如2009年2月投案自首的王紅的供述,第一份筆錄說自己進飯店的時候什麼都沒帶後來沒有動手;第三份筆錄說“聽見飯店裡有吵鬧的聲音才又拿起刀衝進飯店的”“接著我用刀往範老二的腿上砍了一刀”;而到了法庭上,他又說砍到了範國田的手膀子上。

王紅有沒有動手,砍到被害人什麼部位,難道本人會記錯?在李成政已經被審理過幾輪後才投案自首的情況下,為何還會供述不一?而在第四份筆錄中,王紅還稱自己的前三次供述全都屬實,到底以哪次為準呢?

吳加清與王紅同時投案自首,從案發到自首之間長達4年,如果想串供的話應該有非常充分的時間,但兩人的口供依然有很多矛盾。如王紅當庭陳述他沒有在翼城老管莊飯店吃飯,而吳加清當庭陳述,當時飯店一共開了兩桌,王紅就在另外一張桌子上吃飯。

而在吳加清的多份筆錄中,自相矛盾之處也很多。如飯店什麼時候停的電,吳加清第一份筆錄說是李成政砍了範國田之後、範國田倒地和楊成拔斧子的過程中;第二份筆錄說是自己和王興全、王紅、楊成等人進入飯店時裡面就是停電狀態,還點著蠟燭,即衝突發生前飯店就停電了。

對於證人證言的相互矛盾之處,呂豔華、王宏偉律師也作了舉例分析。

1.關於熄燈的時間:袁小平報案說在飯店外面站了不到兩分鐘,就聽到裡面打起來了,燈也黑了;王紅在第一份筆錄中說當時停了電,我看不清楚,應該指的是衝突前就停了電;吳加清在第一份筆錄中說李成政砍了範國田後範倒地和楊成拔斧子的過程中停的電;第二份筆錄又矢口否認,說一進飯店裡面就是黑的,在衝突前就停了電。

2.關於楊成手持凶器的情況:王紅在第三份筆錄中說楊成拿東西了,但時間太長記不清拿的是什麼;吳加清在第一份筆錄中說“黃毛、楊成拿的刀”,第二份筆錄說楊成拿的是砍刀,但沒見他打範國田;證人程某在唯一一份筆錄裡第二頁說楊成拿的大砍刀,第三頁說楊成手持斧頭,王紅、吳加清各持一把砍刀。

3.關於範國田的死亡時間:李成政聽記者說是送到醫院五天後才死的;王紅在第三份筆錄裡說是當天晚上跑到侯馬後吳加清告訴他範國田已死;吳加清在第一份筆錄中說是第二天跑到侯馬給老管莊的朋友打電話知道範國田已死;證人程某說在當晚跑的時候柯毛的電話響了,王紅接電話後,說範國田已死。

4.關於凶器的來源:王紅在第三份筆錄中說,在坐車去塔礦飯店的路上楊成遞給他一把刀;吳加清說是李成政在他們到塔礦飯店外的十字路口接他們時抱來一蛇皮袋刀和鎬把,放在車後備廂裡讓他們拿,但當庭供述時十字路口誰接應的他們又說記不清了;證人程某稱,車到了陶寺的時候,王興全打了一個電話,王興全、王紅、吳加清下車不知從什麼地方拿來三四把砍刀和鎬把。

呂豔華、王宏偉律師的辯護詞還分析了其他證人證言中的大量矛盾之處,恕不贅述。

供述及證言驚人一致時也令人費解

但關於李成政用斧子砍範國田的事實,所有同案被告人與證人的說法都驚人的一致:都是看到了李成政砍範國田,都是看到了楊成拔斧子,但是都沒有看到楊成砍範國田。

李成政被終審判處死緩後一年,楊成主動投案,同一個法院同一個合議庭,又判決楊成也砍了範國田,也砍出了致命傷。根據楊成的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上述證人的證言都不成立。

這些被告人和證人還有一個共同的特點,他們都說自己不認識李成政,李成政也說不認識他們,但這些人又相互認識。這些相互認識的人,為了一個他們都不認識的人,奮不顧身地拿刀砍人,如此驚人的一致行動,頗令人費解。

案發後,除李成政外,所有其他人都得以逃脫,警方當時都沒有抓到,只有李成政本來當晚已經逃離現場,第二天清晨又試圖返回現場,在返回途中被警方抓獲。他是主謀,其他人是他邀集來的,又是他親自持斧砍死了人,為什麼只有他一反常態地試圖返回現場?直到案發四年後,王紅、吳加清才投案自首。案發五年後,楊成向警方投案。三個人的自動投案也令人懷疑,有沒有什麼人在安排指揮他們?

而直到今日,柯毛、王志全、劉某某等人都逃得無影無蹤,特別是柯毛,所有人都看到範國田先砍柯毛且柯毛頭部還受了傷,他在哪裡?

程序違法應該啟動再審

本社記者從張雪峰處獲悉,晉中市檢察院已對李成政的申訴材料立案複查。張雪峰、王殿學兩位律師在臨汾中院、山西高院完成閱卷工作並會見李成政後,於2016年11月25日代李成政向山西高院提起申訴,目前,該案已經立案正在審查中。張雪峰對記者說:“拋開案情本身眾多的疑點不談,僅僅是2010年山西高院的最後一次審理中沒有為李成政指定辯護律師,就構成了重大程序違法,必須啟動再審。”

張雪峰認為,山西高院於2010年10月22日作出了對李成政的終審判決,屬於書面審理。在這次審理中,既未依法為李成政指定辯護律師進行辯護,也未告知其享有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而是徑行裁決,裁定維持臨汾中院對被告人李成政死緩判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山西高院在此存在重大程序性錯誤,非法剝奪了被告人李成政獲得辯護的合法權利,因此應該依法接受李成政的申訴,對此案立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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