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蒼蠅!醉酒駕駛並收受財物 武漢一名財政局工作人員被開除公職

法律 刑法 社會 武漢市紀委監察局 武漢市紀委監察局 2017-10-09

周敏波,1989年12月參加工作,2006年4月任礄口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副主任,2010年4月任礄口區財政局預算編審中心副主任,2013年4月調整工作崗位至礄口區財政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科工作(職務未作調整,系礄口區財政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

2014年10月25日0時32分許,周敏波飲酒後駕駛汽車,被交警檢查發現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15年5月22日,周敏波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被處罰金1萬元。

周敏波在擔任礄口區財政局預算編審中心副主任期間,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的請託,幫助該公司多次承接醫療設備採購業務。先後七次收受殷某某贈送的禮金共計人民幣23.5萬元。礄口區人民檢察院已對其立案偵查。在立案偵查期間,周敏波退出了其收受的好處費13.5萬元。

辦案人員介紹,周敏波身為國家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利用職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行政紀律。因周敏波醉酒駕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礄口區監察局給予周敏波開除公職處分。

條例原文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執紀者說

周敏波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被開除公職,也再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幹部,一定要從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各級黨組織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切實擔負起教育管理黨員的責任,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把黨紀處分條例、新刑法修正案等相關法律、紀律規定作為學習的重要內容,經常提醒黨員幹部,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黨員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法規、紀律規矩、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爭做合格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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