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傷 法援助力維權

法律 交通 天津 天津司法 2019-05-09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指派單位:天津市靜海區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觀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雙雙

案情簡介:2016年6月23日10時29分許,被告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前部與前方順行的李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後部相撞,造成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靜海分局交警支隊城區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為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李某遂訴至法院,並向靜海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承辦過程:中心經審查受理了該申請,並指派天津觀潮律師事務所受劉雙雙律師代理此案。劉律師接受指派後,及時與李某簽訂了委託代理及授權委託,並積極約談李某,瞭解案件情況,協助受援人整理相關材料,計算賠償數額。

考慮到受援人李某傷情過重,已花費鉅額醫療費用,傷情依據標準可構成傷殘,劉律師在立案後,代李某向靜海區人民法院申請傷殘鑑定、護理期鑑定、誤工期鑑定、營養期鑑定。人民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到法院依法定程序選取鑑定機構,天津市天盾法醫司法鑑定所依法接受委託,對李某的傷情進行鑑定,並出具如下鑑定意見:1、李某右下肢損傷,評定為X(10)級傷殘;2、李某誤工期評定為140天,護理期評定為90天,營養期評定為90天。

2016年12月14日,法庭依法審理此案,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原告李某、援助律師、被告王某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李某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13355.04元、住院伙食補助41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9738元、誤工費15148.38元、殘疾賠償金369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2340元、交通費1728元。被告王某當庭否認交通事故事實,不同意賠償全部損失。

經法院開庭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於2016年6月23日10時29分許在某地生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李某受傷後住院治療41天,經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情。王某在事故後僅支付原告4000元醫療費。

援助律師提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王某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依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重新計算李某損失,因李某已滿60週歲,法院未支持誤工費請求,認定營養費標準為40元/天,交通費600元,其餘訴請全部支持。

承辦結果:最終,靜海區人民作出如下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13355.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9738元、殘疾賠償金369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2340元、交通費600元,以上共計75697.04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醫療費,實際判令被告賠償李某共計71697.04元。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王某全部承擔。

案件點評: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援助律師悉心整理相關證據材料,運用自身專業知識,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案件收效良好。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