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一村民在河道摸到了這個 警方說得上繳公安機關

法律 刑法 游泳 法制 浙江新聞 浙江新聞 2017-08-06
上虞一村民在河道摸到了這個 警方說得上繳公安機關

7月31日晚上七點,上虞區新區派出所胡警官接到報警稱有人在謝塘鎮一河道打撈起一槍支。

原來,這幾天天氣太熱,不少村民都下河游泳,一村民在游泳時摸到了一支槍,於是報了警。等胡警官趕到現場時槍支已經在岸上了,初步斷定這是一把氣槍。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在這裡,警方提醒大家,遇到槍支應主動上繳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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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氣槍,具有一定的殺傷力,經鑑定達到規定的標準即可認定為槍支。依照槍支管理相關規定,個人配槍必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槍支持槍證件後才算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非法持有、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和儲存槍支彈藥等行為即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予以處罰。

持有、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和儲存槍支彈藥,如投案自首並主動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不予處罰;對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市民如發現有人非法持有、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和儲存槍支彈藥的,應及時撥打110向警方舉報,凡舉報有功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窩藏、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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