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十二年,終究伏法'

法律 樂昌 技術 樂昌檢察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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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成功辦理了一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件,犯罪分子鄧某華在逃亡十二年後最終接受了法律的制裁。該案的辦理再次印證了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的至理名言,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2006年某晚,鄧某華因前日被譚謀華等人毆打後懷恨在心,並於當晚糾結許某等十餘人,將受害人譚某華、吳某林抓住後帶至一偏遠地帶,鄧某華、許某等十餘人按住受害人四肢不得動彈,再用散彈槍頂著兩名受害人的膝蓋連開四槍,並用長刀在受害人身上連砍數刀後揚長而去,最終造成受害人譚謀華重傷二級,吳某林輕傷一級。後來經過手術治療,值班醫生從兩名受害人的膝蓋中共取出上百粒鋼珠。

該案在我市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案發後樂昌市公安局隨即立案偵查,並於2018年10月將鄧某華抓獲後移送我院審查起訴。面對辦案人員的審訊,鄧某華拒不承認犯罪事實。由於距離案發時間已過了十二年,部分證人已無法找到,再加上當時技術水平有限,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模糊,無法起到有效的證明作用,導致證據鏈不夠完善。面對鄧某華的百般狡辯,以及受害人的不斷申訴,承辦檢察官頂住壓力,從全案角度認真梳理案情,及時引導公安機關核實固定了案發次日鄧某華等嫌疑人由於害怕,一起商量外逃的關鍵證據,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同時利用駐樂昌市看守所負責人的身份多次找鄧某華談話,及時瞭解其心理動態。最終,2019年6月樂昌市人民法院經過合議庭審理後,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鄧某華有期徒刑五年。至此,逃亡十二年的鄧某華終於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罰。

故意傷害罪屬於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尤其是利用槍支、管制刀等工具實施犯罪更容易給他人身體和心理造成巨大的創傷,甚至帶來社會性恐慌。在樂昌市委和上級院的領導下,我院一貫堅持懲治犯罪與維護社會穩定並舉,對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等犯罪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舉全院之力堅決予以打擊,努力為50餘萬樂昌市民撐起法治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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