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法律 刑法 飛刀又見飛刀 政法 南京V法院 2017-05-31

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飛刀又見飛刀,

執行再現凌晨!

凌晨集中執行週週見,今天是5月25日,溧水法院執行局凌晨5:00準時響起執行號角,別問幹什麼,一起看了就知道……

執行現場直播

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溧水法院執行局周榮強局長在部署工作

執行播報開始,精彩不容錯過

播報現場1

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不要誤會,這位不是被執行人,他不在家,只找到了剛從床上爬起來的被執行人老婆,估計大多數人都是有點“起床氣”的,態度那個惡劣,好像犯錯誤的是我們執行人員一樣,小編都不想提了,怎一個無語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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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在去下一站路上,小編隨手拍的,當時心裡都唱起來了“太陽出來嘍喂,喜洋洋嘍嘍喂”,被執行人你在哪,我們來啦……

播報現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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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被執行人家裡無人居住,真是狡猾狡猾的,可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播報現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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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被執行人家圍的跟“銅牆鐵壁”一樣,看來祕密不少啊,家中僅被執行人妻子在,其妻子稱執行人去外地打工了。

本次集中執行共13起案件,出動18人,拘傳7人,實際拘留2人,執結4起案件,執行到位金額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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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的好,不如來的巧,帶上被拘傳的7名被執行人,

我們一起去法院旁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庭審吧……

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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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決但未履行

2015年,曹某與吳某因合夥做工程產生了矛盾糾紛,經法院判決後,吳某應給付曹某531616元及利息,後吳某拖延不履行,曹某便申請了執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已作出對曹某與吳某共同承接工程的工程款及工程保證金730650元的保全裁定。

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私自轉移財物被拘留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吳某在明知該部分錢被保全的情況下,仍於2015年5月19日將223797元領走,致使法院執行時無財產可供執行。後吳某被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拘留。

公開開庭審理,宣讀逮捕決定

庭審中,被告人吳某對檢查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法庭調查結束後,被告人吳某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

“我不應該去動這個錢,我自己也沒有意識到這是犯罪行為,我會認真反省,希望其他人能夠吸取我的教訓,也希望法院能夠給我一個重新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人吳某在陳述中留下了深深的懺悔。

最後,經合議庭合議,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將擇日宣判,同時宣讀了對吳某的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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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

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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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失信名單是誠信缺失的一種表現,而本案中吳某有能力執行生效的民事裁定而沒有去執行,私自轉移保全的財物導致法院無法執行,可能構成犯罪。在此,要提醒其他被執行人,法院作出並已生效的判決與裁定,被執行人應認真遵守並執行,否則就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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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的被執行人:

吳某的庭審給參與旁聽的被執行人帶來了很大的觸動,庭後紛紛表示,會吸取吳某的教訓,對於法院做出的判決與裁定會認真履行。

有部分被執行人開始與執行法官主動溝通執行事情,還有一些打電話與親屬商量解決辦法。

溧水法院拘傳7名被執行人旁聽拒執案,目睹被告人被當庭逮捕

溧水法院執行局周榮強局長說:

為有效解決執行難,營造一個誠實信用的社會,溧水法院重拳出擊,將今天集中執行拘傳的被執行人帶進法庭,旁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從而警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執行的行為是違法的,同時讓其他被執行人明白法律並不一一紙空文,生效的判決與裁定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

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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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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