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突發火災,物業卻不聽消防指揮!被行政拘留

法律 建築 社會 齊魯壹點 2017-06-08

5月30日,萊蕪市一棟建築12樓突然發生火災,消防官兵趕到現場後,發現建築消火栓泵並未開啟,而物業負責人也拒絕配合手動開啟消火栓泵。6月2日,該物業公司負責人因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的指揮貽誤滅火時機,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萊蕪:突發火災,物業卻不聽消防指揮!被行政拘留

5月30日11時,萊蕪市某建築12樓發生火災,接警後消防官兵迅速趕到現場處置。

根據火場情況,消防官兵需要利用室內消火栓對火場進行處置,現場指揮員得知該建築消火栓泵並未在自動啟泵狀態後,立即要求物業消防安全負責人通過手動啟動消火栓泵對12樓的消火栓管網進行加壓送水。

但是,從指揮員要求物業負責人啟動消火栓泵後的13分鐘內,物業負責人一直沒有成功啟動消火栓泵加壓送水,直至後來消防指揮員到達泵房內強制要求其啟泵。

由於物業負責人沒有聽從現場指揮員指揮,貽誤了火災撲救的最佳戰機,造成室內火勢未能在第一時間內得到有效控制,室內物品燃燒形成的有毒煙氣逐漸增多。

萊蕪:突發火災,物業卻不聽消防指揮!被行政拘留

事後,萊蕪市公安消防支隊執法人員立即依法對該物業負責人進行了傳喚,據其交代,該建築消火栓管網未能保證完好有效,負責人當時擔心一旦啟動會發生管道漏水、損壞等問題,所以猶豫不決,未能及時啟泵加壓送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最後,高新區公安分局華山路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萊蕪市某物業公司負責人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消防部門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管理人要及時發現、整改本單位消防安全隱患,要建立健全本單位防火巡查、檢查制度;在火災現場要積極協助消防官兵做好火災撲救相關工作,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定期接受消防演練、培訓,切莫因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給自己及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戚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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