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名嫌犯”公開生活22年,“另案處理”不能沒下文

法律 刑法 社會 新京報 2018-12-04
“第6名嫌犯”公開生活22年,“另案處理”不能沒下文

1996年3月3日,《揭陽日報》對“1•13”案件的報道。受訪者供圖

22年前發生在廣東省揭陽原東山區磐東鎮的“1·13”搶劫殺人案曾在當地轟動一時,警方的《終結報告》顯示,作案者是包括林銳堅、林曉明等在內的“六林”。如今其中的“五林”已經陸續出獄,“第六名嫌疑人”林曉明依然在逃,另案處理。可據新京報報道,林曉明表示,至今尚未有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因“1·13”案件找過他,他之前甚至不知道自己作為同案犯寫進了判決書。

“嫌疑人”林曉明22年來公開生活,司法機關再不抓、不訴、不審、不判,無論從法律還是道理上都說不通。

報道反映,司法文書認定第六名被告人林曉明參加搶劫殺人的情節至少有:兩名主犯提議到喬南村五壁聯紅土路動手搶劫,他同意並參與對被害人的圍攻、毆打、捆綁,一審判決明確稱“林曉明攜帶二節棍”,案件終結報告稱“林曉明將二節棍綁縛在楊身上”,可見參與程度並不小。

如果說,以前關於“另案處理”的人重新出現如何處理,缺乏明確具體的規範,那麼2014年3月6日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後,就難以找這方面的推脫理由了。

《意見》指出,本意見所稱“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係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併案處理的情形。

《意見》列舉了的適用情形包括了“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就是說,無論按過去的做法還是按現在的規定,當年起訴審判本案時如果楊曉明“在逃”未現,“另案處理”沒有問題。

但《意見》也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長期在逃或者久偵不結的‘另案處理’案件,可以適時向公安機關發函催辦。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開展工作情況函告人民檢察院。”“市、縣級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每6個月對辦理的“另案處理”案件進行一次清理核對。

“第6名嫌犯”公開生活22年,“另案處理”不能沒下文

林曉明、林衛東、林浩平等人年輕時合影。受訪者供圖

如今,林曉明所作筆錄顯示,林曉明當年去外地是因為“當時全村因‘1·13’案件都傳瘋了,大家都往外走,村裡的年輕人都跑光了”,他在外期間年節時多次回家,還曾兩次回鄉至派出所辦理、更換身份證,警方均未就“1·13”案件找過他。2012年至2013年間,他回鄉辦廠,公開生活至今,也不知道自己作為同案犯寫進了判決書。

想必他不敢在證詞中撒謊,而辦理和更換身份證、在家鄉辦廠都不難核實。因此,“另案處理”的林曉明案,早該“另案”進入偵查、起訴、審判程序,而不能沒有下文。

而鑑於同案的其餘“五林”至今仍在申訴的事實,楊曉明就更應該儘快依法走上偵訴審程序,這也是全面查驗“1·13”搶劫殺人案的重要契機,楊曉明早被立案通緝,雖經22年,但不存在追訴時訴問題,若他能定罪判刑,自然不需要啟動另5人申訴再審程序;否則就應當啟動對同案人員的再審。

□劉昌鬆(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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