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多次報警“無效”,離家出走終被打死,這個法律上該怎麼判?

法律 刑法 徐曉燕律師 2019-04-08

家暴多次報警“無效”,離家出走終被打死,這個法律上該怎麼判?

據統計,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截至2018年11月,全國法院共審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僅3560份。

家暴多次報警“無效”,離家出走終被打死,這個法律上該怎麼判?

我記得我聽過一個案例是一位長期遭受家暴的北京某高校女副教授,這位副教授的丈夫也是高校的教授,每次家暴,丈夫都特意當著兒子的面施暴,給兒子灌輸“就該這麼打女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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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聯合國調查,在大多數國家遭受暴力的女性中,僅有不到 40% 曾尋求幫助,報警的更是不到10%。在中國,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會報警。這兩組數據中,我們可以看的出“家暴”這個字所攜帶的負能量已經充斥了整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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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多次報警離家出走終被打死

2009年10月,26歲的北京女孩董珊珊告別了這個殘酷的世界,也許對於當時她來說這是一種解脫,結婚還不到10個月,董姍姍便走向了死亡之路,原因就是這“漫長”的10個月內她的丈夫王某以各種原因對其毆打,董姍姍的一味忍讓帶來不是和好如初,而是更加頻繁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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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2009年的7月份時,董姍姍和她的家人就先後有七八次向警方報案,可每次出完警調解之後,很快一切又會恢復原樣,也曾提出離婚訴訟,但是當時的法院也無法可依,離婚變成了“白日夢”,期間董姍姍還獨自躲在出租屋內居住過一段日子,被丈夫找到後又是一頓毒打,最後直接活生生的被打死在家裡面,王某被判6年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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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時王某的筆錄(最後一次打她):“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臥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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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王某減刑釋放後又與一名23歲的女子結婚,2014年,該女子報警說遇到家暴,並且說其丈夫揚言如果離婚就殺她全家,女子的丈夫正是當年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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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家暴過程中致死算“虐待罪致人死亡”,還是算“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呢?

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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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說說兩者的區別是什麼吧!

那就是致死的原因,是因為長期性的家暴還是致死的時候伴隨的是一次重大的故意傷害。

比如,長期性的家暴都是內傷,最終在慢性的折磨中,比如新傷舊傷疊加一起,被虐待死亡。更容易涉嫌虐待罪

但是如果在一次家暴中,施暴者下手太重,最終直接活活把被害者打死,這種如果動機是殺人(有意的),那麼就是故意殺人,如果動機是傷害,那麼就是故意傷害致死罪

家暴多次報警“無效”,離家出走終被打死,這個法律上該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中的董姍姍的那個年代連《反家庭暴力法》的沒有,家暴在當時的警局只不過是所謂的“家務事”,就像中國傳統思想禁錮的“清官難斷家務事”一樣,名警是有心無力,包括家暴相關的法律並不完善,才會導致這樣的悲劇無法可依。

家暴多次報警“無效”,離家出走終被打死,這個法律上該怎麼判?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亮點在於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前,在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受害人只有在離婚過程中才能申請人身保護令。而《反家庭暴力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獨立的司法程序。由此可見,人身安全保護令已經完全不是隻在離婚中的一個連帶保護令了,即使不想提出離婚的,也可以在認定家暴後,要求法院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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