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長再穿法袍審命案

法律 張立勇 刑法 經濟 法制網 2017-05-22
河南高院院長再穿法袍審命案

圖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主持庭審。

□法制網記者 趙紅旗 文/圖

因家庭瑣事,丈夫酒後與妻子發生爭執,丈夫將6歲的外孫砍死,將妻子砍成輕傷。案發一年後,妻子因病去世。法院一審判處丈夫死刑,丈夫提起上訴。

5月1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擔任審判長,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這是張立勇第二次審理死刑上訴案件,也是河南法院實行法官員額制後,河南高院院長首次開庭審案。

所有疑點均在庭審中查明

2015年5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劉東魁與妻子李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惱怒之下,劉東魁朝在床上睡覺的外孫小林(化名)胸部猛砍一刀,又朝李某左肩部連砍兩刀。小林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構成輕傷二級。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東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河南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劉東魁上訴案,成員為張立勇等5名法官。

《法制日報》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旁聽席上坐著河南高院15名審委會委員、13名人民觀審員、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刑事辯護律師。

“帶上訴人劉東魁到庭!”9時許,張立勇敲響法槌,值庭法警將劉東魁帶入法庭。只見劉東魁不停地抹著眼淚,還顫抖地說著,“我後悔、我錯了”。

劉東魁的辯護人當庭認為,一審認定故意殺人罪的事實、證據不夠確實充分,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鬍保鋼等3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公訴人認為,辯護人辯稱劉東魁的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被害人小林死亡原因、李某是否有過錯以及其在一年多後死亡是否與本次受傷有關係等問題,檢察員、辯護人分別申請了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還有一名專家證人到庭接受法庭詢問。

“不僅要把案件存在的所有疑點和問題解決在庭審中,還要把定罪量刑的證據展現在庭審中。對於二審期間出現的新問題,也要逐一落實。”庭審結束後張立勇告訴記者,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要改變過去以偵查卷宗為中心的做法,把審判活動真正搬到法庭上來,舉證、質證在法庭,辯論在法庭,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

公訴人當庭發表改判建議

胡保鋼發表出庭意見時說,上訴人劉東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法院定性準確,量刑並無明顯不當。但鑑於本案因家庭糾紛引發,上訴人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如果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建議二審法院改判死刑緩期執行。

胡保鋼告訴記者,此案是司法改革後,河南省檢察機關員額檢察官辦理的第一起死刑上訴二審案件,是他作為副檢察長,以員額檢察官身份出席法庭的第一起案件,是全省檢察機關首次當庭對故意殺人二審案件直接提出改判建議。

胡保鋼說:“司法責任制要求員額檢察官必須在一線辦案,並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我作為分管公訴的副檢察長,既是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者,又是具體履行辦案職責的檢察官,直接帶頭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對於推進司法改革,貫徹司法親歷性要求具有示範意義。以後會有更多的檢察長親自辦案,檢察長出席法庭指控犯罪將成為常態。”

人民觀審員首現高院判決

休庭3個小時後,張立勇當庭宣讀了二審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東魁僅因瑣事酒後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且死者為年僅6歲的無辜兒童,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劉東魁逃離案發現場後,多次打電話給親屬讓賣掉三輪車救治小林和李某,之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二審期間,劉東魁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在庭審中能夠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法庭充分聽取了檢、辯雙方的意見,聽取了13位人民觀審員的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上訴人劉東魁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記者就判決中提到人民觀審員的意見採訪了張立勇。

張立勇說,審判工作同樣要堅持群眾路線。刑事審判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審理案件不僅要嚴格依法辦案,更要兼顧“天理、國法、人情”。人情就是要高度關注社情民意,在裁判中尊重人民群眾的樸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訴求。

本案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其中的是非曲直群眾最瞭解,也最善於判斷。本案被告人既有從重情節,又有從輕情節,如何正確量刑,妥善處理,來自基層群眾的認知和意見非常重要。張立勇說:“這次開庭,我們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邀請了來自案發地開封和審判地鄭州的基層群眾作為人民觀審員旁聽庭審,庭審結束後他們經過討論,對案件處理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據瞭解,受邀旁聽此案的人民觀審員中,有醫生、教師、農民、社區居民,也有退休幹部、職工,都是來自基層的人民群眾。張立勇希望,通過傾聽基層群眾的民意,進一步暢通司法公開渠道,積極推進司法大眾化,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法制網鄭州5月18日電

□專家觀點

民間矛盾激化引發案件慎用死刑

法制網記者 趙紅旗

今天,一直在庭審現場旁聽劉東魁故意殺人二審案的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我國奉行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殺慎殺。死刑政策與寬嚴相濟政策高度契合,即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從寬處罰的情節,應當從嚴懲處,可以判處死刑;而對於具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以不適用死刑,尤其在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特別慎重。

劉德法認為,正是基於此,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一般不得判處死刑。對於被告人案發後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一方諒解的,應依法從寬處罰,對同時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還可以考慮在無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罰。法院應當做好民事調解工作,實現積極的案結事了。

本案上訴人劉東魁屬於因家庭糾紛而臨時起意的激情犯罪,犯罪動機一般,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在主觀罪過形式上應屬於間接故意,不同於積極追求的直接故意;劉東魁離開現場後打電話請求他人對被害人施救並投案自首,證明其具有真誠的悔罪認罪態度。綜合全案事實和量刑情節,原審判處其死刑顯屬不當,二審應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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