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遺囑將房子給兒子,拆遷後母親遺囑把安置房給女兒,問母親有處分權嗎?

法律 婚姻 經濟 法制 社會 揚眼 2018-12-04

揚子晚報網12月2日訊(通訊員 任偲佳 記者 萬凌雲) 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最終以判決的形式,為這場親人之間的紛爭畫上了句號。

2日,法院方告訴記者,本案的原告是陳美(女,化名)和她的丈夫耿閔(化名),被告是陳美的兩名哥哥和一名姐姐。早在1985年,四兄妹在父親的主持下籤訂分家協議,載明父母留下兩間老屋由兩位兒子繼承。2011年,這兩間老屋被拆遷。2013年,四兄妹的母親崔笛(化名)留下遺囑,將拆遷安置房留給小女兒陳美。2016年,四兄妹在崔笛去世後簽署了協議,對母親的遺囑表示認可。

現在,因對該遺囑產生爭議,雙方僵持不下。陳美夫妻訴至法院,要求由自己夫妻二人繼承這套安置房。

庭審中,雙方當庭展開了激烈辯論。

“法官,我媽隨我們夫妻生活了十多年,期間我兩個哥哥根本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房子拆遷的時候,兩個哥哥已經划走了部分面積,還拿走了部分拆遷款。”這是原告陳美的陳述。

“法官,我們認為,妹婿耿閔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再說了,誰說我們沒有盡贍養義務?房子拆遷的拆遷安置款我們只拿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不是都留給媽媽了嗎?”這是被告陳家兄弟的陳述。

“媽媽留有遺囑,說房子給我們夫妻繼承,明明白白寫著其他子女不得干涉!”

“爸爸生前就立下了分家協議,拆遷的兩件老屋歸我們兩兄弟繼承。老屋拆遷,媽媽才拿到這套安置房,按理說,媽媽根本沒有這套房子的處分權。這套房子就該按照當年的分家協議歸我們兄弟倆!”

“媽媽走後我們兄妹幾個籤的協議,兩位哥哥你們可都是簽字確認的。”

“剛才不是說了嗎,其實媽媽根本沒有這套房子的處分權。媽媽生前立下的遺囑和她走後我們四兄妹簽訂的協議,其實根本沒有處分的基礎。媽媽走後我們籤的那份協議,根本不是我們兄弟二人的真實意思,根本是無效的。”

被告之一、陳美的姐姐也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法官,我同意兩個哥哥的意見。雖然我沒有在分家協議書中籤字,但我是同意相關的分家內容的。我們母親雖未在協議中籤字,但是協議一直由她保管,她對該協議也是知情並且認可的。這套拆遷房應當按照分家協議的約定由我兩個哥哥所有。

法庭上,雙方提交了1985年的分家協議、2013年崔笛簽名捺印、鎮司法所蓋章的遺囑以及2016年崔笛去世後四兄妹簽訂的協議書等關鍵證據。

分家協議載明:老房兩間,大兒子和二兒子各得一間;老房要給兩位老人住到過世為止,只要有一個還在世,房屋都不得轉讓。協議書上,四兄妹和父親老陳都簽了字。1995年,老陳病故。

崔笛的遺囑載明:“我於1993年隨丈夫與小女兒(即原告陳美)一起生活18年,2011年兩個兒子從我名下拆遷面積各划走部分面積,但未能照顧本人生活。現決定將我名下產前房屋和所有今後產生的費用都交付給陳美處置,今後我所有一切費用都由陳美支付;去世後屬我名下的安置房屋的所有財產贈送給陳美繼承,其他兒女無權干預。”

四兄妹在崔笛去世後簽訂是協議書載明:兄弟姐妹四人經一致協議,對母親崔笛所立遺囑無任何異議,完全同意母親的決定,母親名下的安置房由小女兒陳美繼承;兄弟姐妹四人之間無其他經濟糾紛,此協議經四人簽字後生效。兄妹四人均在協議書中籤字捺印,另有見證人在協議中籤字捺印。

法院審理後認為:四兄妹的父親主持訂立的分家協議雖然已對家庭財產進行分配,但協議中所分配的兩件房屋已被拆遷。拆遷過程中,四兄妹的母親崔笛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兩位兒子從崔笛拆遷優惠面積中各自划走了一部分,並取走部分拆遷安置補償款。此後,崔笛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訴爭房屋,應視為兩位兒子與崔笛對家庭財產的重新分配,確定由崔笛取得本案訴爭房屋。

崔笛於2013年訂立的遺囑由其本人親筆書寫,由鎮司法所蓋章公證,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應當確認有效,受法律保護。其在遺囑中將其所有的訴爭房屋指定原告陳美繼承,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2016年5月3日由原被告簽字確認的協議書印證了雙方認可對家庭財產的重新分配,確認了崔笛遺囑的效力,幾位被告辯稱該協議非真實意思表示,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原告陳美要求根據崔笛遺囑繼承訴爭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耿閔非崔笛遺囑指定繼承人,對於原告耿閔要求根據崔笛遺囑繼承訴爭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由陳美繼承訴爭房屋,駁回陳美丈夫耿閔的訴訟請求。

發稿前記者獲悉,幾名當事人均對判決沒有異議,目前此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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