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孩無視警告下河溺亡 父母向河道管理者索賠百萬

法律 民法 渭南政法網 2019-06-16

阿亮、阿美夫婦帶著年滿15歲的兒子小亮在浙江杭州蕭山務工生活。某日,阿亮早早去了工地幹活,阿美身體抱恙臥病在床。小亮在家無聊便獨自跑到了家附近的河邊玩耍。該河道附近設有“水深危險注意安全”、“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禁止下水遊嬉捕撈”的警示牌,但小亮還是越過了警示牌及綠化帶,順著河邊管道進入河道嬉水,最終遭遇不幸,溺水身亡。小亮父母遂將河道管理者即當地街道辦事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00餘萬元。

小亮父母認為

街道辦事處存在未在河道邊加裝必要的護欄及警示措施等疏於管理的行為,導致了小亮的死亡,依據侵權責任法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街道辦事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街道辦事處則認為

1. 自己已經對河道實施有效管理,例如在河道邊豎立警示標誌、周圍設置防護欄等安全措施;

2. 小亮溺水死亡時已年滿15週歲,其應對街道辦事處在河道邊設置的安全措施有認知能力,也應對下河道的潛在危險和安全隱患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

3. 小亮父母在對小亮的監管職責上存在缺失,在該事故中有疏於注意的重大過失。父母當時不在現場,小亮脫離了其父母的監護範圍;

4. 小亮的死亡事故發生地在內河河道範圍,不屬於類似賓館、商場等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場所。同時,河道的功能是為了河流的行洪輸水,不是供公眾活動和集散的公共場所,故街道辦事處對該案涉河道也不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亮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關於小亮溺水身亡原、被告的過錯及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認定。法院最終認定該河道管理者(街道辦事處)已盡相應危險警示義務,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且因無法預見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小亮父母應當自負其責,故駁回了小亮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當時事發點附近設有“水深危險注意安全”、“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禁止下水遊嬉捕撈”的警示牌,並設有綠化帶。而案涉河道系開放性自然水體,其固有危險性應屬明顯,小亮作為具備一定認知和控制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此應予明知並可輕易避免。故街道辦事處已盡相應危險警示義務,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

同時,街道辦事處在河道附近設置“禁止下水”等警示標誌,意在告知風險及禁止進入,而小亮通過縫隙、穿越綠化帶並順著河邊水管進入河道,街道辦事處作為管理者無法預見該種進入行為會因河道的危險遭受損害,亦無法預見小亮作為未成年人會單獨進入其中並遭受損害。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行為與小亮溺亡之間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此外,除了明顯的危險承擔警示義務外,若對該河道管理者予以更重的防護或保障義務,勢必加重公共開支及負擔,以及影響自然水體所擔負實際功能的實現,不必要也不現實。

綜上,法院駁回了小亮父母的訴訟請求。

來源:蕭山法院 渭南政法網編輯:楊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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