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鳳城市人民法院對丹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季洪生為涉黑人員充當“保護傘”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季洪生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依法追繳受賄罪所涉贓款人民幣63.1579萬元;追繳貪汙罪所涉贓款人民幣9.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別克牌小型轎車一輛。
被告人季洪生自1999年3月至案發前,在其主辦和參與查辦的案件中,向涉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洩露案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並多次收受請託人賄賂。同時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挪用公款共計320.6萬元,用於個人炒股。並借公車改革之機,侵佔公共財物。根據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實,鳳城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季洪生不服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這是丹東法院審理的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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