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近階段全上海人民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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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護環境,垃圾分類,人人有責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正式施行,當晚崇明區城管執法局執法大隊機動中隊對城區住宅小區、商戶進行垃圾分類專項執法檢查。在19時31分左右,執法人員在某小區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一居民在垃圾投放時存在將溼垃圾與幹垃圾混投現象。執法人員當場進行教育勸阻並要求其當場整改,但該居民拒絕整改。為此,城管執法人員開具當場處罰決定書,現場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元。
後續,崇明區局將在“加強科學管理、形成長效機制、推動習慣養成”等方面下功夫,在做好投放環節執法整治基礎上,加大對收集、運輸和末端處置環節執法管控力度,堅決打贏、打好生活垃圾分類攻堅戰、持久戰,早日出成果、顯實效,持續改善崇明城鄉市容環境品質,積極助力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
法律知識鏈接
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無論是個人或單位在違反該條例,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後果
個人
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溼垃圾、幹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溼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單位
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管理責任人
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未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目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涉及城管執法部門處罰事項總共包含以下10類:
1.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
2.個人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溼垃圾、幹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溼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投放。
3.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
4.管理責任人未分類駁運。
5.擅自從事有害垃圾、溼垃圾、幹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以及溼垃圾、幹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6.收集、運輸單位未使用專用車輛、船舶,未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未實行密閉運輸或者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7.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8.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
9.處置單位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影響生活垃圾及時處置。
10.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不想被罰款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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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崇明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