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客未交物業費跑路了,跑得掉和尚跑不了廟
商業樓、住宅出租現象十分普遍,許多房屋租賃合同裡因對於物業費問題約定簡單,最終受損的是業主(出租人)。尤其是房屋租賃多年時,許多業主對於房屋的物業費很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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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王某在仙遊某房地產處購買了幾坎店面,本想出租給他人經營紅木生意,沒想到紅木行情一直沒有好轉,買下的店面一直被閒置。
次年6月的一天,林某突然找到王某,稱想租下該店面,但是要求目前生意不好做,不付押金,物業費由林某承租期間負擔,且希望口頭簽訂租賃合同。王某想到店面終於出租出去了,就馬上答應下來。
令王某沒想到的是,兩年後,在沒有跟與自己知會的情況下,林某就把店清空,不知去向。此後,物業公司便向王某催討兩年的物業費。
王某
物業公司在林某租賃該店面的時候,應該及時找林某催討物業費,現林某已“跑路”,我自己連租金也未拿到,不能讓我來支付物業費……
2019年3月,物業公司向仙遊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支付物業費、水電費及逾期違約金共計2萬元。王某在收到相關材料後,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要求能夠減免部分物業費。後經仙遊法院法官主持調解,物業公司同意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物業費16000元。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後語
本案中,業主與租戶立定了關於物業費的約定,在租戶未按約定繳納物業費的情況下,業主有義務承擔尚欠的物業費,在繳納物業費之後可另行向租戶追償。我們在此也要提醒大家,業主在與租戶簽訂租賃合同應明確物業費承擔問題,物業公司在租戶未交納物業費時,應當及時告知業主,由業主直接向租戶催討物業費,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來源:仙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