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管陽一男子私設電網,致他人死亡!這樣的悲劇請不要再上演……

法律 刑法 經濟 社會 公信福鼎 2017-06-21
福鼎管陽一男子私設電網,致他人死亡!這樣的悲劇請不要再上演……

俗話說,水火無情,老百姓對於這樣的自然之力常保有敬畏之心。可如今電力普及,用電小心也成了必知的安全常識,但是仍有些人,在用電方面存有極大的僥倖心理、思慮不周及至釀出禍端……

在我們福鼎

用“電”出現危險的事情不絕如縷

對於這樣的悲劇……

我們不應當視而不見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益欲在福鼎市管陽鎮某山上開荒種植地瓜和太子參,為防止野豬破壞,張某益購買來升壓器、鐵絲等設備,私自將升壓器放置在家中連接電箱,從升壓器處拉鐵絲至其種植地,在種植地四周架設離地面高20餘釐米的鐵絲電網用於電野豬,並在路邊設立了警示牌,通電時間為每天18時許至凌晨4時許。

張某益私設電網是違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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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雖然張某益設置了警示牌,但其行為仍舊對他人生命造成威脅

也正是張某益的這一錯誤舉動

釀成了一場悲劇……

2017年1月21日22時許,被害人朱某和朋友欲上山打獵,路經被告人張某益私設電網的種植地時,朱某觸碰電網受傷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福鼎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學鑑定,被害人朱某死亡原因系電擊死。

我們所不願意看到的

案發後

被告人張某益向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罪行

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20 000元

並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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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結合被告人張某益的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諒解事實並參考所在社區意見,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援引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張某益設置警示牌告知附近居民其架設電網事宜,說明已經意識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後果,但存在僥倖心理,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過失犯罪。

張某益將電網設在山上種植地的周圍,通電時間為每日18時至凌晨4時,由於無法確定特定時間特定方位路經該種植地的人,種植地周圍本身也形成了特殊形態的公共場所。

張某益的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

所以被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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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張某益防的是野豬

最終卻傷了人

這樣的結果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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