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5(169)西檢普法:民事訴訟監督那些事兒

法律 政法 社會 西陵檢察 2017-06-17
2017/06/15(169)西檢普法:民事訴訟監督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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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受理範圍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僅限於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裁定)、調解書,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法院決定再審後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3.當事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二、對一審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申請訴訟監督,依法應當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即使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人民檢察院也不應當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2

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3

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4

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5

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6

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7

因其他不可歸責與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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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6日,湖北某律師事務所因甲未按照生效民事判決書支付代理費14852元,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7年4月23日,法院執行通知書,責令甲於2007年5月14日前履行支付湖北某律師事務所代理費14852元,並擔負執行費122元,逾期不履行,依法強制執行,當日甲簽收了該通知書。由於甲未按要求履行義務,2007年7月3日,法院分別向中國農業銀行三峽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三峽分行葛洲壩支行協助查詢,並於當日凍結、扣押甲前妻乙的存款5100元。2008年1月18日,湖北某律師事務所收到此款。同時查明,1997年4月10日,甲與乙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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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因在甲與湖北某律師事務所發生糾紛前,早已同乙離婚,法院凍結、扣押案外人乙的財產亦未履行通知的義務,造成乙無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及時提出執行異議,且乙的存款5100元系乙個人合法財產,非共有財產,與本案被執行人甲無任何財產牽連關係,該院強制執行乙的銀行存款缺乏相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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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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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同級檢察院向該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後,法院對該次違法執行進行了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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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說了這麼多,相信大家心裡對民事訴訟監督程序有初步瞭解了吧?!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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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零壹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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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提供|鄭茜茜

案例來源|西陵檢察院

編 輯|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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