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法院"訴前調解+判後答疑"機制提升審判質效

法律 保險 平安保險 交通 新華網 2017-05-21

面對近年來收案數量逐年增多的現實壓力,山東省濟南兩級法院緊緊抓住“訴前”和“判後”這兩個關鍵節點,依靠內部挖潛,“靠上去”做辯法析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去年以來,濟南全市法院共審執結各類案件12萬件左右,另有約1萬多起糾紛在訴前就得到了化解。

“推動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全市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普遍建立訴調對接中心,引入人民調解員‘駐院’、‘駐庭’調解,一部分糾紛在訴前得到化解!”在前不久召開的全市法院院長會議上,濟南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張愛雲說。

訴前調解:把糾紛化解在立案之前

三聯集團錦繡苑房地產爛尾工程涉及377戶購房群眾的利益,一度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

2016年9月,濟南法院採取“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啟動該項目糾紛案件的司法處置工作。經過艱苦細緻的訴前調解,目前已有351戶購房群眾與開發商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後領取了購房款,款額達3.2億。

像這樣的訴前調解,在濟南業已形成制度化。為推動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濟南法院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性文件,以審判工作為依託,普遍成立了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人民調解工作室、法官工作室等,通過訴調對接機制妥善化解了像三聯錦繡苑房地產等一大批矛盾糾紛案件。

抓住訴前關鍵環節,濟南法院邀請具有一定調解經驗的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律師等,在法官指導下,按照“四心工作法”要求,做好訴訟風險評估,引導當事人算好親情、信譽、時間、經濟、風險“五筆賬”,讓當事人理性對待和解決自己的糾紛,有效減少了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

同時,濟南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通過多種形式傳授法官的調解經驗,把適合調解的大批解紛化解在訴前。

判後答疑:把心結打開不再上訴

判決書送達完畢,標誌著一審程序的結束,按說可以“刀槍入庫”了。然而,濟南章丘區法院卻自找“麻煩”,要求全面實行“上訴約談”制度。

所謂“上訴約談”制度,就是案件承辦法官所在法庭的庭長或分管副院長,必須在卷宗轉送上級法院之前,主動約請上訴當事人,抓住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之前的良好機會,再做一次調解和判後釋法工作,依法引導當事人服判息訴。

“章丘法院通過實行上訴約談制度,每年至少減少130多起上訴案件,多的時候能達到500多件!”章丘法院院長趙悅紅介紹說,“一些當事人經過‘約談’後,雖然最後還是選擇了上訴,但這樣做畢竟給上訴案件的減少帶來了更多的可能性!”

為了把上訴約談工作抓實、抓細,章丘法院專門修改了《崗位目標考核管理實施辦法》,把上訴約談納入工作考核。通過開展上訴約談,嚴把案件出口,形成了沿程序由後向前的“倒逼”機制。

濟南中院副院長劉延傑算了一筆賬,“現在,濟南市有11個基層法院,如果按每個法院一年減少上訴案件120件來計算,那麼全市法院一年下來,就能減少上千起上訴案件。這就大大減輕了二審法官的工作量!”

機制創新:多元化解“亮點紛呈”

為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訴訟需求,指導分流室、人民調解室、法官工作室、司法確認室紛紛建成,濟南法院按照“訴調對接、多元化解”的要求,把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打造一體化的綜合服務平臺。

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調解,濟南兩級法院建立了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等制度,強化醫療衛生、勞動人事、房地產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道路交通等相關領域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職能,最大限度整合資源,形成共同推進矛盾糾紛化解的整體合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被告不願出錢,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原告嫌被告賠的錢少等原因,導致這類案件調解率較低,多以判決結案,但判決結案容易導致當事人上訴,執行起來也很困難。

為有效解決保險糾紛訴訟案件處理通常時間長、成本高、耗費精力大等突出問題,5年前,濟南中院聯合市保險行業協會創新保險案件訴調對接機制,探索建立了“保險調解日”制度,並在法庭設立保險調解室。

作為最早一批參與“保險調解日”的理賠專員,平安財險山東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張磊感到工作有了明顯變化。

“沒有保險調解室之前,我來法庭就是坐在被告席上挨埋怨、受詢問、聽判決。現在可就不一樣了,大家一起坐在圓桌旁心平氣和地商量,我們都能相互理解。”張磊說。

近年來,市中區法院陡溝法庭每年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件500件左右,通過實行“保險調解日”制度,該類案件調撤率達到80%左右,平安財險的涉訴案件調撤率更是達到了92%,當事人理賠週期平均縮短了10天。(祁雲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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